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临桂法院: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陆湘斌  发布时间:2014-10-29 16:39:05 打印 字号: | |

临桂法院发现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逐年上升,2012年受理委托鉴定案件16件,其中申请伤残鉴定案件3件,占受理数的18.7%2013年受理委托鉴定案件63件,其中申请伤残鉴定案件21件,占受理数的33.3%20141-10月份,受理委托鉴定案件54件,其中申请伤残鉴定案件20件,占受理数的37%。我院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中涉及伤残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问题并提出了对策。

存在问题:

一、当事人未能准确把握伤残鉴定最佳时机。在诉讼前,当事人为了计算伤残赔偿金额,往往在临床伤情仍未稳定便进行伤残鉴定,造成伤残级别鉴定不准确。

二、重新申请伤残鉴定的比例高。对近年来涉及伤残鉴定的交通事故案件来看,在单方提供伤残鉴定书的情况下,庭审时,对方向法庭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的比例高达99%,出现该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缺乏信任所致。

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少。在审判实践中,主办人往往以鉴定结论为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但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时,主办人往往敷衍了事,并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以至于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产生正确性、合理性的怀疑。 

四、个别鉴定机构对标的小的案件不愿受理或者作出鉴定结论时间过长不利于审理。由于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往往不能及时到位,进而滋长了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只讲经济效益的不良鉴定作风。

建议对策:

一、加强交通事故中涉及伤残鉴定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由于交通事中故涉及到伤残鉴定知识的专业性较强,应加强对伤残鉴定知识的宣传,对伤残鉴定时机的把握,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减少伤残鉴定的重复申请。

二、加强涉及伤残鉴定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力度。对涉及到伤残鉴定认定的交通事故案件,应从伤情实际情况和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做好调解工作,必要时通知鉴定人到庭解释鉴定结论,避免和减少二次鉴定,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三、加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落实。主办人在开庭时应通知鉴定人到场参加诉讼,同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劳务补赔制度,促进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对于故意或怠慢拖延鉴定时间,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害,增加当事人负担的应予赔偿,并建议取消其进入《广西法院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备选名单》的资格。




来源: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