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4年6月,秀峰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265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1639件,案件调解率为50.2%。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较为突出,调解仍是民事案件主要的结案方式之一。然而民事调解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2011年至2014年6月该院一审调解申请执行的案件为558件,案件申请执行的比率相对较高,2011年以来平均调解申请执行率达到34.05%。 许多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义务人仍然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以使得自己的诉讼利益最大化。由于调解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较少,待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较大。该院2014年1月至6月受理申请执行的调解案件共有154件,最后执行完毕的仅有36件,执结率仅为23.38%。 经该院调研分析,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较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有的当事人漠视法律责任,对抗执行;有的当事人视调解为一种诉讼策略,以此逃避责任;也有的当事人缺乏实际履行能力,客观上确实履行不能。二是调解机制方面的原因。过分强调结案,忽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矛盾的化解;过分强调调解协议的达成,忽视合法性审查;过分相信当事人的承诺,忽视案件的实际履行。三是法官自身方面的原因,有的法官调解思路存在偏差,盲目追求调解率,偏离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初衷。有的法官为规避办案风险,“不遗余力”促调解;有的法官为了应对绩效考核,刻意追求高调解率,增加了随意调解的可能性。 秀峰法院建议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调解原则和自愿调解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如下四项制度,以降低民事调解申请执行率:一是调制兼顾,充分考虑调解协议存在的履行风险并提前加以防范,才能减少或者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二是建立履行担保制度。法官在引导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时,可根据需要在履约条款或补充协议上设立担保条款,约束义务方履行,对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作出必要的惩罚性规定。三是优化考核机制。要增加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情况以及申请执行情况的考核,增强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缓解调解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压力。四是建立调解跟踪机制。案件调解后,调解法官还应继续关注义务人是否履行义务,并通过多种方式对案件进行跟踪,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