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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一体”全面推进人民法庭建设





作者:唐耀君  发布时间:2014-11-27 16:58:07 打印 字号: | |

摘要: 201478日上午,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强调,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庭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为民、便民的独特优势,当好司法为民排头兵,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枳极贡献。人民法庭作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其司法权威的确立对和谐、平安社会建设具有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公信作用。但当前人民法庭的职能配置、职能运作体系、法庭人员配置及职业保障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人民法庭建设、完善人民法庭职能、树立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等是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人民法庭  职能定位  司法权威

一、基层人民法庭的建设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法庭建设现状

1、干警人数配置不够

根据2012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公开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数据显示,目前在“两所一庭”即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中现有数量分别为5万多个、四万多个、近1万个,就数量而言派出所是人民法庭的5倍多、司法所为4倍多,而人民法庭干警数与派出所、司法所相比更是差距明显,一般派出所人员配置中会包括五名正式干警(包括所长、副所长、教导员、普通干警)和五人左右的协警,司法所人员配置中一般是所长、副所长、普通工作人员,虽然司法所人数不如派出所,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司法所是联合当地政府的综治办合署办公,这样一来工作人员的数量并不在派出所之下,与之相比,人民法庭的干警数量就显得十分薄弱,现在在人民法庭人员配置中一般是两到三名审判员加一名书记员,保卫人员视地区情况而定,法庭干警通常既是审判人员又是安保人员,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还得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责,部分地区的法庭既管审判又管执行,人手不够、压力巨大成了法庭工作的现状。

2、布局不合理

现阶段人民法庭的布局主要依据“两便”和“三个面向”即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和“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的原则,人民法庭设置看重地域和交通等硬条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处于中间地域乡村社会对就近司法的需求,未充分考虑人民法庭除解决纠纷外对参与当地乡村社会管理所起的重要协同和推动作用。

3、人民法庭受案范围与其职能定位不协调

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派出机构,其在业务上应该跟法院本部有所区别,在案件受理上应该有所选择,受案范围不应该按地域且不分繁简,目前以乡镇级行政区划为人民法庭受案范围的依据,一方面没有考虑到辖区的地理位置、区域内河流、道路等因素可能给民众带来的诉累;另一方面没有顾及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大小、当事人身份(即集体、单位与自然人),且与人民法庭处理简易案件的初衷和新任法官培养基地的定位不相适应。

4、人民法庭硬件设施薄弱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中,硬件设施成了硬伤,部分法庭在审判庭甚至连监控设备都没有,干警办公、住宿都是瓦转结构的旧房子,案卷保管还是90年代的木柜子,尤其是部分法院对法庭建设不重视,实行有区别的对待态度,法庭设备坏了不及时更换,干警生活没有保障,一定程度上导致干警不愿意去法庭,或者工作不积极,消极思想严重。

5、人民法庭的职能发挥受约束

从全国范围来看,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数量并不低于法院本部处理的案件数,人民法庭撤并后纠纷化解集中化,在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今天,案件增幅远远超过基层法庭办案法官的增幅,司法作为纠纷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化解纠纷的本身难度较大,加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高、要求严,人民法庭在处理纠纷中不免力不从心,法庭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对法庭工作不满,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

(二)法庭建设现状的原因分析

虽然导致当前人民法庭建设现状的原因是多层面的,但根本和核心的原因是法庭理念、工作方式以及人民法庭职能定位不科学,未能根据中国的实际构建起保障人民法庭功能充分发挥的制度体系。

1、法庭理念薄弱,不重视法庭建设

人民法庭是为了应对基层尤其是广大偏远农村地区的大量纠纷,方便诉讼当事人起诉、应诉,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但目前限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及法院建设资金的限制,许多法院对法庭建设采取冷漠态度,甚至是区别化对待,法庭干警职业保障不到位,设备陈旧得不到及时更换,法庭与法院本部信息沟通不畅,法庭建设理念落伍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了法庭建设的现状。

2、人民法庭的各项职能之间存在交叉,尚未形成最优配置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庭的职能主要是审判、法制教育、参与综治和提供司法保障职能。各项职能基本上依据人民法庭的不同工作任务及性质进行划分,存在一定的交叉。且各项职能呈简单叠加,未体现出人民法庭面对的乡村传统熟人社会与城市工商陌生人社会之间的差异性,也未反映出人民法庭在职能运行模式和司法技术方面与其他机关的应有的区别。无论从内容上看,还是从职能设定的技术上来讲,现行法庭职能体系均没有实现职能配置最优化。

3、人民法庭的审判权与执行权混淆,部门分工不明确

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很多地区的人民法庭审判权与执行权并没有分离,原本人手就不够的人民法庭,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还得保证案件的执行到位,执行权与审判权不分离,表面上是有利于推行“谁判决谁执行谁负责”的理念,但实际上是不利于审判与执行的分开,更不利于案结事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思考与实践:“五位一体”全面推进人民法庭建设

(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法院工作的最前沿,具有与基层联系最密切、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的显著优势。实践中应该避免基层法院在资源配置中的失衡和审判管理运行效果的降低,使人民法庭植根基层、服务基层的作用发挥最大优势,成为当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课题,将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作为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使纠纷解决最接近发生地、解决方案更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更便于动用当地民间智慧解决纠纷,使法官更理解,因此更关注本地民众的特殊利益以及特殊利益的具体表达,更能被其服务的本地民众信任,进而达到化解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等目的,提升法官和法院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合理配置法庭干警,完善法庭干警职业保障制度

因法庭工作的特殊情况,许多干警结合法庭各项工作的复杂性,不愿意、不乐意去人民法庭,但人民法庭必须要求干警积极参与,作为法院本部首先不是命令,而是在完善法庭干警职业保障制度上下功夫,保证在职的人民法庭干警享受法院本部的待遇,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另行奖励,在干警数量配置上充分考虑人民法庭的工作实际、每年的受案数及基层工作面临的种种困难,合理配置干警数量。

(三)完善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

    基层人民法庭作为服务群众、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其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该有的专门保卫人员应该落实到位,根据司法改革的精神,合理配置干警数量,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相适应,审判庭必须保证监控24小时不间断,干警休息、办公场所安全措施必须到位。

(四)创新人民法庭服务模式,方便当事人诉讼

“诉讼服务下沉,方便当事人”是人民法庭设置的初衷,本着整合审判资源、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的目的,人民法庭应发挥其近基层、近民众、近纠纷优势,打造独具特色的区域型法庭文化长廊,使其成为人民群众表达诉讼需求、进行诉讼活动、寻求司法公正、全方位接触司法的重要场所。

(五)集约优化,整合人民法庭职能

深入落实人民法庭处理简单案件、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基层法院内部形成简易审和复杂审的两个审判单元,积极发挥人民法庭案件快速处理、纠纷联动化解、宣传以案说法、服务全域覆盖的四项职能,解决广大乡镇诉讼难的问题,正确定位人民法庭的职能,集中司法资源妥善处理老大难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派出机构,担任着案件快速处理、纠纷联动化解、宣传以案说法、服务全域覆盖等职能,人民法庭的建设事关整个法院工作的开展,当前法庭建设面临的各项困难,是历史沉积的结果,不能一蹴而就将问题解决,我们必须从法庭职能定位、干警资源配置、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法庭服务模式、法庭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五位一体”全面推进法庭建设。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