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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的“触网”
作者:母彩佳、 张磊  发布时间:2014-12-15 09:54:49 打印 字号: | |

 摘要

    司法拍卖制度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认之后,在司法实践当中长期以委托拍卖的方式运行,存在着一些弊端。近两年来,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兴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以人民法院为拍卖委托人的网络委托拍卖方式。

这一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司法拍卖改革,并且被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肯定。但是,网络司法拍卖毕竟是新生事物,其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司法拍卖;司法委托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淘宝网

 

                            Abstract

        There are some drawbacks in the Judicial Action system ,which has been acknowledge by Civil  procedure Law since 1991 and implemented in the way of Authorization Ac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Recently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Judicial Actionthe Online Authorization Action has generally formed through regarding the peoples court as the consignor.

        That implement, which is a significant component of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has considerably promoted Judicial Action Reform. Furthermore, it has been confirmed by Civil Procedure Law revised in 2012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However, as the Online Judicial Action is the new thing, it could result in some relevant legal issues on which we require to focus.

Keywords: Judicial Action; Judicial Authorization Action; Online Judicial Action; Taobao.

 

 前言

一个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实体权利具有强制执行力,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的,而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今司法实践中的常用方式.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拍卖标的物的价值变现,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财产利益,甚至关系到司法权的公平与公正.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拍卖的形式也日益多元化,网络司法拍卖正日渐兴起。

1   司法委托拍卖的含义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通常意义上的拍卖当事人中的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一般民事主体,而且是与其他当事人之间互为平等的民事主体。[1]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而其中的委托拍卖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委托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被执行人的特定财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司法拍卖与普通拍卖不同。第一,司法委托拍卖中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对于所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第三,司法委托拍卖体现了国家公权意志的干预和强制。第四,不以物品和财产权利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五,人民法院作为拍卖委托人,拥有着一定的义务豁免权,即单方撤回拍卖委托或者单方中止拍卖而毋须承担一定拍卖意义上的违约责任;此


外,在拍卖程序上,司法委托拍卖也有着与普通拍卖所不同的严格要求。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由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目前,很多国家都由法院来主导拍卖。然而,由于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扮演着监督者和拍卖者的双重角色,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形下,某些案件的司法拍卖操作程序非常混乱。传统司法拍卖中的私下拍卖、定向拍卖、职业控场、黑恶势力参与等现象屡见不鲜,如在小范围内公告拍卖信息,由少数人竞价,最后易导致一些本来价值较高的财产的拍卖价格出现不尽如人意的结果。某些法官在低价贱卖涉讼资产所带来暴利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使司法拍卖领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在认识到这些问题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委托拍卖的相关规则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些规范的实施,既是出于对各地人民法院物质技术发展不平衡的考虑,也是受制于当时的资金和技术条件,认为各级法院还不具备独立行使拍卖权的能力,才规定一律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希望从根源上遏制司法拍卖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趋势。

司法委托拍卖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客观上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完善,有效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同时也保护了债务人物品及财产权利的最大化实现,极大的维护了法治秩序的稳定。

2  网络司法拍卖的兴起

美国著名科学史家萨顿曾说过:科学技术是最富有革命性的力量,是一切社会变革的根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完善,互联网技术也为司法拍卖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执行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产生了重大影响。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或者传统拍卖企业将标的放在第三方的拍卖公共平台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就行拍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正改变着传统的司法拍卖制度。

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络平台交易兴盛,中国法院传统的拍卖方式开始向网上转移,网络司法拍卖渐入佳境。

目前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法院直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法院系统称之为淘宝模式,第二种是司法拍卖全部进入产权交易平台,涉讼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平台后,交易中心替代法院和拍卖机构从事一部分工作,第三种是法院自身主办的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始于2012年,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来实施。两年多来,由于网络时代的兴盛,这种创新型涉诉资产处置方式频频进入公众视野。

在司法实践中,淘宝网网络拍卖大概需要以下步骤:

第一、阅读公告。注意拍卖起止时间,阅读竞买人注意事项,明确处置法院。

第二、联系法院看样。细看评估表和标的物描述,阅读拍卖须知。

第三、报名交保证金。有淘宝账号直接操作,无淘宝账号需先注册。

第四、出价竞拍。首次出价为起拍价,首次出价者不可在自己首次出价领先的状态下再次出价。

第五、竞拍成功。竞拍出局者点击退回,保证金将退回至银行卡。

第六、联系法院交割。保证金即时划入法院账户,付清全款后联系法院交割。

2012710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和北仑区法院以卖家身份入驻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对涉诉的一辆宝马和一辆三菱轿车在网上进行拍卖,拉开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大幕。这次事件被称之为“网络司法首拍”。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的65家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的450多家基层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开设了司法拍卖平台,包括房产、机动车、股权、土地、矿权、林权、工程、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在内的各种被执行资产,尤其是动植物资产、珠宝玉器、紫砂工艺品、电子产品等一大批很容易资产减损、灭

处也需要人们更多的理解和包容,这是法院在新形势下的工作智慧的一种体现,顺应了社会的潮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第三方平台的建立,除司法机关本身的监督管理外,网站本身也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售后服务,保证在线下,能给予竞买双方最大的利益保护。

 

 

 

 

 

 

                 结束语

网络司法拍卖优势虽明显,但从长期来看,它并不会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因为,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尚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是一些产权清晰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对于文物等拍卖操作程序复杂且价值巨大的一些拍卖标的物,只能延续传统司法拍卖的方式。我们不能片面强调网络拍卖的优势和拍卖工作创新的重要性,而忽略传统拍卖的优点,最佳的办法是将传统拍卖与网络技术相融合,使司法拍卖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本人因限于篇幅及本人的水平有限,难免挂一漏万,其中不足之处,望各位学界人士雅正,本文仅作引玉之砖。

失或难以拍卖、变卖的资产通过这一网上媒介顺利拍卖,获得了广大公众、网民的关注和认可。

3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劣势法律分析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正改变着传统的司法拍卖制度。作为委托商业机构拍卖的延伸,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网上竞拍更具有高效快捷、公开透明等优势。

第一、遏制传统拍卖方式中的腐败现象。有数据显示,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而通过在购物网站进行拍卖,可以减少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让司法拍卖在更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能够很好地降低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二、为当事人省去佣金。据了解,一般的司法拍卖,都是法院用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法院只负责监督。按规定,拍卖机构向购买人收取拍卖物成交价5%以下的佣金。而通过淘宝来拍卖是零佣金。以浙江法院系统为例,通过这一方式拍卖一年为当事人总共省下6459万元的佣金。

第三、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通过淘宝网发布拍卖信息,不受地域限制,可以扩大竞买人范围,大大提高拍卖的参与率,竞买者越多、竞价就可能越高,越有利于当事人。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公开、报名者匿名身份参与竞拍,可以有效遏制传统拍卖常见的串标现象。对双方来说,都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不仅如此,网络拍卖还有助于树立法院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由于我国法院长期委托商业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在公众中形成了法院无强制拍卖权的负面印象。而法院通过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既可彰显法院在保护债权人权利方面绝不妥协的立场,又强化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意识。

但在网络司法拍卖火热运行的背后,相应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立法体系缺失、法律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主体涉嫌非法。淘宝网不具备拍卖人的资质,它只是提供司法拍卖

平台相关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的服务商。由此,法院属于自行拍卖。但根据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而不能自行拍卖。拍卖活动是一种商业性的活动,人民法院当然不能从事商业性的拍卖活动,立法的原旨是为了司法的独立性与纯净性,把司法的职能与拍卖的商业活动行为隔离开来。

第二、监督主体缺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如果承认了人民法院是拍卖的主体,很明显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另外,拍卖法对拍卖人的行为规范作了一系列的监督规定,比如在拍卖前后需到工商报备,而淘宝不是拍卖的主体,显然不可能接受工商监督。而且,淘宝拍卖是利用网络进行拍卖,难以让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监督。

第三、服务措施缺失。在拍卖领域,淘宝提供的网络竞拍,只是传统拍卖中的一个技术环节,而不能提供有效的拍卖技术支持与服务。如:公告的问题。淘宝在拍卖前没有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在自身网络上发布的公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有违拍卖法;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淘宝模式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看似详细,实则难以体现有效监管和公平,而在现场拍卖中则可以轻易体现;拍卖策划的问题。传统拍卖可以针对不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拍卖策划,如一些冷门的、有瑕疵的拍卖标的,拍卖企业可以利用客户网络资源,策划拍卖活动,主动去寻找潜在的竞买人,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竞买人的关注。一句话,淘宝拍卖不提供任何线下的服务,它实际上把拍卖服务所需要的人力成本转嫁给了法院,而由此导致法院预算增加,占用的是公共资源。

 

4  网络司法拍卖法律制度的探索

网络司法拍卖优势虽明显,但从长期来看,它并不会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尚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拍卖法》是规范商业拍卖的法律,司法拍卖不是经营活动,不是商业拍卖。《拍卖法》规范的是行业拍卖,是一种行业规范,由于司法拍卖的主体是法官,这种行业规范不能干预司法拍卖。

按照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特许经营。淘宝搭建的这个平台不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司法拍卖是特定的行为,在传统的司法拍卖中,拍卖师作为中间人,能保障拍卖合同的正确履行,缺乏拍卖人的拍卖尚不具备合法性的认可。因此,淘宝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资质认可。

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可全程通过网上操作参与竞价,不需要拍卖师、拍卖场地等,虽然透明、快捷,但其合法性存疑。拍卖是一个特定的行为,不是说简单要求组织几个人,谁竞价高了谁就拿走拍品,它必须要求一个拍卖人的存在,这个拍卖人要由合法成立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进行特许经营,网上拍卖相当于省略了一个拍卖人,现行法律对这个行为没有一个合法性的认可。

针对网络司法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个人觉得应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探索:

第一、完善网络司法监督,落实网络竞拍的公正性。

网络司法监督需要双监管,一部分来自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的管理监察:1.执行法院依职权行使强制拍卖权,负责审查拍卖公告、竞买协议等文书,监督拍卖活动;2.发布拍卖公告、招商、展示拍品、办理报名登记、组织拍卖会等具体拍卖业务由拍卖机构实施或者以拍卖机构名义实施,现场拍卖和网络竞价均应在第三方主体的平台上进行;另一部分来自公众的监督,利用网络公开透明的优势,积极为网络司法监督建言献策,时刻关注网络司法动态,共同构建阳光司法。
   
第二、建立《网络司法拍卖法》,保证网络司法拍卖合法。

我国法律体系正处于不断完善构建之中,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一些出现的新理由并不能在法典中找到相对应的依据,这就需要不断的补充和说明来逐步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网络司法拍卖法》的建立,可从竞拍人、竞买人、第三方网络平台和相关司法机关的权利义务为落脚点,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现存的不足之处,以法条规范网络竞拍,制定网络司法运转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从法理角度,证实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

第三、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建立,充分凸显线网络拍卖的优势。

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司法拍卖成为现实,对其自身的一些不完善之
来源: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