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央办公厅,与中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代表座谈时,提出了“五个坚持”,这是总书记对做好新形势下中央办公厅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总书记在讲话中把“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放在第一条,可见“忠诚”是对领导干部政德和官德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员干部必备的政治品格。忠诚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是政法人员必备的基本政治品格。“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必须掌握在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的人的手中”。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强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历史使命对忠诚赋予新的内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官要做到忠诚,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守住良知底线。
《辞海》称:良知是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稳定的评价能力和调节能力,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义务过程中的一种道德意识,是社会道德内化的结果。其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对道德行为的选择和评价上,是个人道德行为自觉的捍卫者。在白度百科中对良知的定义为:良知,是人的一种天赋的道德观念,就是孟子所说的“不虑而知”,王阳明所说的“不假外求”,是生而知之,而且是“被圣灵充满”的优良之知。王阳明所谓“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也就是“天理”、“天则”、“道”。他说:“鄙夫自知的是非便是他本来天则”,“良知即是道”,“良知即是天理”。
法官的职业良知是什么?我认为,概括起来就是知耻、知愧、知恩6个字。
一是“知耻”。知耻,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知耻,在中国传统美德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早在春秋时期,管子就说过:“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把耻列为维系社会、国家存亡的支柱之一。以后的长时期中,耻也都列为孝悌忠义廉耻八德之一。知耻,是道德的自觉。有羞耻心,人就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在做了有违道德的事时就于心不安,自觉不做会招人瞧不起的事。知耻,才能有所不为,有所不为才能行之皆宜。相反,人若无耻,就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不可救药。这就是俗话说的“人无廉耻,无法可治”。
二是“知愧”。知愧,就是知道惭愧,知道内疚。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过能改,善莫大焉。知愧的前提是知道自己的弱点、缺点和错误。西方古代格言说:“做坏事的人最受做坏事的苦。”所谓愧则有悔,愧则有疚,悔疚则伤及神明,内心的安宁从此遭到破坏,整日处于恐惧之中,这惩罚并不算轻。知愧而忏悔,知愧而努力,良心的安妥比任何物质利益都值得珍视。人生的最高境界,不是高官厚禄、锦衣玉食,也并非遥不可及、高不可攀,而是四个大字:问心无愧?
三是“知恩”。知恩,就是常怀感恩之心。这是人生的一种姿态,是人性的一种证明,是一种社会行为的反省和成熟。日月生辉,雨雪滋润,大自然哺育了万物生灵;父母养护,师长教诲,亲朋们扶助着我们成长。人生在世,谁能够离开社会而生存,谁没有受过别人的恩惠?“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人敬我一尺,我还人一丈”。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倘若连起码的感恩之心都没有,若非自大狂,便是愚陋不堪了。一个人,干了坏事知道羞耻,做了错事知道愧疚,受人恩惠知道报答,这就叫有良知。当然,关键是要知道什么是错,什么是对,什么叫恩,什么叫仇,这种分辩是非的能力的形成还是要靠后天的培养。所以良知是天赋的道德,道德靠后天的修养;道德的沦丧,是教育的失败,而良知的沦丧,就是人性的泯灭了 。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而在法官要素中,法官良知又是其灵魂,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中国古代先贤“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君子的最高境界,首先就是通过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修养和品德,通过克制不正当的欲望来培养自己的高尚情操,在今天纷繁复杂的社会背景中,我们尤其要加强自身学习,要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和道德修养。在公务活动的过程中要“慎独、慎交友”,慎独就是自己一个人的时候不要以为没人知道或是没人看见就做坏事或不干好事,因为暗室欺心。慎交友就是参加社交活动要谨慎,不参加那些可能导致自己学坏或变坏的机会和活动,不结交那些不三不四的人。要从培养健康的生活情操做起,讲操行,重品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坚决抵制腐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严格自律,扎紧思想上的篱笆,慎始慎终,始终保持法官的良知和法官的政治本色。
作为法官,守住良知应是最低的底线,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1、以中正立场为思维视角。所谓中正,在这里是指地位、立场、态度上的中立和公正。以中正立场为法官的良知的思维视角,这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该规则要求法官既不能站在原告立场上思考问题,也不能站在被告立场上思考问题,而只能站在不偏不倚的中正立场上思考问题。为了尽量做到公正,司法制度应当强调保护诉讼双方的合法利益,无论是从程序角度还是从实体角度,公正需要的是一碗水端平。
2、以法律真实为认识基础。司法裁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官是通过证据(已知的信息)去推断案件事实(未知),从而产生对案件事实确已发生的内心确信。但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所致,这种对案件事实的重构不可能完全再现案件的原貌,只能是接近于案件事实的真相。并且诉讼具有时效性,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探知在时间上是有限的。探知手段的间接性、探知时间的有限性和探知对象的不复存在性,决定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同于哲学领域中的“客观真实”,它只能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法律真实。
3、以人性关怀为司法的有效手段。我国法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特别对一些值得同情的当事人,可能出于自身的道德修养或学识关系,往往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慈悲之心或者表现的方式不恰当。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法官总是那么冷漠无情,连起码的几句安慰话都不说,令当事人极为伤心惆然。此外,还有的案件,该快结的案件没有及时处理,结果造成因为人为的耽误而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好时机。所谓“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反加深当事人对法官的反感。我们追求的是公正为上、效益兼顾的司法理念,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官才可能卓越地完成他的天职。因此,法官们必须具备权衡情理的能力,应对民情多加关切,对民意要多加关注,对受害者应表现出一种道德仁慈力量和修养,体现一种最基本的人性的关怀,这就是法官的良知和人格练达。
4、必须具备“知法、知德、知责”之心。法官的“知法之心”是指法官应当有丰富的法律学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官手中掌握着的是国家赋予的特殊的审判权,因此法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深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意识、高超的审判技巧以及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作为法官最基本的素质,也是法官司法良知的根基。一个没有深厚法学功底,不能够很好运用的法律审理案件的法官,良知便无从。法官的“知德之心”意指法官应当恪守伦理道德、职业道德,信仰和坚守法律。法官首先作为一个普通人,要恪守一般人之伦理道德。其次还需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信仰和坚守法律。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因此,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必须坚守“两德”,信仰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尊严。法官只有信仰法律,也才能够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严格自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够深刻理解法律精神,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法官的“知责之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为法官的职责,其二指法官的责任心。法官是“社会关系调节器”,其职责定位立足于协调各类社会关系、立足于民生、立足于法律与情理的结合。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忠于自己的职责,以其社会责任感来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