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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法院分析离婚纠纷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苏燕  发布时间:2015-02-12 15:51:05 打印 字号: | |

2012年至2014年,灵川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数分别为144件、187件、221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该院分析,在审理离婚纠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具有随意性。部分离婚纠纷当事人是外来务工人员,如果被告没有买房,也没办理过暂住证,一般需要原告到其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才能确定管辖法院。有些当事人为了选择起诉法院,通过到居委会虚开居住证明满足立案条件。而居委会对当事人的居住情况未严格审查也会导致出具的证明不实。二是案件同时由两个法院受理情况时有发生。有些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不同的法院起诉,起诉在后的当事人为了立案隐瞒另一方当事人已起诉的事实,以致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才能通过对方当事人核实事实,做出驳回起诉或案件移送的裁定。三是部分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及“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等,但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达到立案目的,故意隐瞒上述不能起诉的事实,往往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又被驳回起诉,从而影响了立案变更率。四是对原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的处理方式不统一。离婚纠纷中出现原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的情况,将涉及到婚姻有效与无效问题,如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以婚姻登记有瑕疵为由主张婚姻无效或不成立。部分法官认为婚姻登记有瑕疵属于行政案件,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因此要驳回起诉,要求当事人另行诉讼。而有些法官则认为可以将各种婚姻关系之诉合并审理,通过民事诉讼一并解决。

该院建议:一是邀请居委会参加座谈或提出司法建议。与居委会开展座谈交流,就离婚案件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向居委会释明,并提出建议,规范其行为。同时,听取居委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加强联动调解,共同化解当事人矛盾。二是严把立案关口,加强诉前调解。立案庭严格执行立案分级把关制,严把立案关口。同时还要加强诉前调解,通过诉前调解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避免出现立案变更情况。三是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要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权力和诉讼义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特别是要加强涉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妨碍审理的规定及追究责任的释明,以督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四是统一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处理方式。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所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争以及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所引起的婚姻有效与无效之争,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婚姻性质或效力之争,应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因此,为了尽可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统一解决因同一婚姻而发生的各种不同请求,可将相关的婚姻民事诉讼合并审理。这样可以避免或减少因对同一婚姻关系多次提起诉讼而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长期地、经常地处于不安定状态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