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广西高院对2014年度全区法院优秀示范庭审进行通报表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合议庭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评为2014年度全区法院优秀示范庭审,这是桂林市中院2014年度唯一获得全区法院优秀示范庭审的案件。 2014年,桂林中院民一庭受理了一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492号。该案合议庭成员邹国良、审判员唐勇、代理审判员毛雪梅,书记员邢卫斌在审理时,庭前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庭审中抓住时机、巧破症结,一举化解了三起诉讼。该案庭审规范、重点突出、析理透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刘某与叶某于2010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房屋产权归叶某所有,现金5万元归刘某所有,孩子归叶某抚养。后双方因离婚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2012年,刘某起诉要求叶某给付5万元,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请,但叶某并未自动履行。2013年,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在法院主持下叶某与刘某就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负担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叶某未按时支付小孩抚养费。2014年,叶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印象桂林房屋一套归自己所有,同时判令刘某协助其办理过过户手续,一审法院支持了叶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本院,刘某认为叶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叶某将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征地所得的补偿款全部占为己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并重新分割。 由于当事双方矛盾尖锐,庭审中当事人情绪对立强烈,甚至出现了言辞不当的过激行为。刘某坚持要求叶某先给付20万元才同意将房产过户。双方争议较大,僵持不下。合议庭成员互相配合,规劝二人理智解决5万元和抚养费支付、房产归属的问题,同时结合案件事实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终于,叶某同意在签收本案调解书之前给付刘某5万元并支付小孩抚养费,刘某在签收调解书后协助叶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因执行中双方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新的诉讼,合议庭成员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查明事实,阐明法理,互相配合,当庭调解成功,高效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妥善化解了三起纠纷,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