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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重要性
作者:周年斌  发布时间:2015-03-09 13:21: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41020晚,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黄埠村村民陈昌军驾驶其堂哥陈昌华的二轮摩托车沿黄埠村往西岭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距西岭街2公里路段时,与同向在前方行驶的由贾西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昌军受伤、贾西旺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昌军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测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贾西旺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测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贾西旺之子贾建宏、贾建伟兄弟俩处理完父亲后事后,因与陈昌军、陈昌华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请法院判令陈昌军、陈昌华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1229.10元。

[审理]

恭城法院受理该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了该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同时还查明车主陈昌华所有的本案肇事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未依法办理年检手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最终判决驾驶人陈昌军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贾建宏、贾建伟4 091.1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贾建宏、贾建伟110 000元,合计赔偿114 091.10元,车主陈昌华对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驾驶人陈昌军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之外赔偿原告贾建宏、贾建伟其余损失的70%38 596.60元。

[启示]

本案肇事摩托车车主陈昌华本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今却不得不与其堂兄陈昌军共负11万余元巨额债务,究其原因,最根本的是其忽视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重要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对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如果陈昌华就本案肇事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则法院确认的上述114 091.10元给付义务,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死者贾西旺因该事故所产生的其余损失,按事故当事人的过错比例,由原告贾建宏、贾建伟与实际驾驶人陈昌军分担责任,车主陈昌华对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根本无需担责。遗憾的是,陈昌华并未对肇事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款“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本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车主陈昌华为节省区区一百多元保费,最终却因为本案交通事故背上了巨额的经济负担,真可谓得不偿失!

来源: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