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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土资源厅原纪检组长罗卫国受贿案开庭审理
作者:文/余作才 廖军 文/图王国裕  发布时间:2015-05-26 17:09:20 打印 字号: | |
  • 被告人崔丽华接受法庭调查
  • 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罗卫国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被告人罗卫国被带进法庭
  • 审理罗卫国受贿案的合议庭成员
  •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一审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纪检组长罗卫国受贿一案。

据查,1950年出生的罗卫国是一名副师职军转干部。1997年,时任广西河池军分区参谋长的罗卫国与崔丽华相识,当年底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维系至今。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53月至20113月,罗卫国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负责广西区国土厅纪检监察、区国土厅在南丹县扶贫点的扶贫工作以及区国土厅综合办公楼及基地建设。期间,罗卫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广西区国土厅业务综合楼供气供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工程、广西区国土厅业务综合楼建设工程中帮助王某、陈某谋取利益;并帮助多名私营业主在南丹、武鸣、来宾、贵港、都安等地获得土地整理项目。

20113月罗卫国退休离职后,又利用其之前领导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郑某承揽了罗城县7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

公诉机关查明,多年来,罗卫国本人或与崔丽华、郭燕(时任来宾市国土局副局长)先后收受了王某等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41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罗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据罗卫国及其情妇崔丽华供述,二人非法收受财物后,一方面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另一方面用于其本人及家属购买房产、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其中,罗卫国本人及其家属名下共有5套房产。

庭审中,被告人罗卫国、崔丽华对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该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展开辩论。

当天,被告人亲属、驻桂多家媒体记者70余人旁听庭审,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桂林中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