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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法院分析婚姻家事案件审理存四难并提出建议
作者:邓元江 胡秋兰  发布时间:2015-06-02 16:50:53 打印 字号: | |

2012年以来,灌阳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审结婚姻家事案件614件占民事案件的42.8%,判决结案209件判决结案率为34%,其中201231.4%201332%201436.5%,判决比率呈不断上升趋势。

审理婚姻家事案件存在四难:一是法律文书送达难。大多当事人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性强去向不明没有准确的送达地址,一部分被告方当事人对诉讼离婚抱有抵触情绪故意逃避躲藏,加之送达制度本身规定的签收人范围狭窄仅包括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导致直接送达无人签字,邮寄送达无准确地址文书,送达难度很大,公告送达比例偏高。二是被告方到庭难在婚姻家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大量案件存在被告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主要原因有:一婚姻家事案件的原告方多为女性,被女方起诉,被告方男方觉得丢人因而不愿面对不愿到庭;二诉讼当事人大多是外出务工人员,被告方想到庭但所在打工企业不准假,害怕失去工作岗位而到不了庭。三被告方基于利益的考量,认为达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不应诉也不答辨干脆选择回避不到庭。三是离婚案件调解和好工作难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和好的少,调解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自愿撤诉后再次诉讼的多。婚姻家庭案件一般是双方的矛盾激化已经亲属村委民政调解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才选择到法院进行诉讼,化解和好空间小。且大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两地分居造成的,出现“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的案件只有175件仅占28%,且再次诉讼的多。四是财产分割难在外打工所得财产不在本地、当事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难以取证确定,在家家产依法登记的少,农村房屋无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导致法院查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难度很大

该院建议:一是拓宽送达途径提高文书送达效率。强化当事人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在立案登记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同时合理拓宽送达途径,对无法现场送达的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并做好录音、截图工作作为送达的证明,对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作为送达凭证,提高送达效率。二是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加强与村委会、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所、乡镇妇联的沟通联系,通过基层组织的力量充分获取证据和财产线索,同时加大调解力度,邀请双方亲友参与调解,做好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沟通工作,尽量调和,调和不能的做到好合好散,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涉及房产分割,尽量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避免另行析产纠纷,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三是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衔接。案件主办法官注意留存外出务工当事人的联系方式、财产地址等信息,为后续财产执行提供便利,提高工作效率。是加强法律宣传规范财产登记。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婚前财产公正与婚后财产管理、登记的重要意义,同时加强对农村居民财产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推进农村居民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