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交办下来一个案件,让我认真阅卷后拿出初步的调解方案。我仔细翻看一遍,此系因土地使用纠纷引发的亲属、邻居之间的故意伤害自诉案件,案情并不复杂,证据也很充分,便对庭长汇报说:“可以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庭长没有表态,而是让我先明确案发现场所在何处。在本县地图的左上角,我终于找到双方当事人居住的村屯,离县城约有四十公里。我有些畏惧于六月里炙热如火的太阳,但庭长说,还是去现场做调解工作吧,效果会好些。
于是2015年6月15日上午,一行三人出发。路途遥远已有预期,但路之崎岖难行还是出乎意料,经过近两小时的颠簸,总算到达目的地,原来此处已近邻县。庭长拨了几通电话,不一时,村委干部应邀而来,随后庭长又让纠纷双方将几位邻居邀至现场。庭长先让纠纷双方各自发表意见,理清了双方矛盾纠纷的由来,随后示意让我主持调解事宜。按照之前想好的调解思路,我先分析本案纠纷双方的是非对错,继而阐明法律蕴涵的权利义务之精髓,最后得出“如不接受法院之调解,则无以解决存在之矛盾”的论断。表述条理清晰,陈词慷慨激昂,甚有法律专业人士之气势。可惜双方无动于衷,吵闹依旧,我只得求助。于是庭长出马,只见其左打一式,右晃一招,宛若形意拳宗师。这消问了问原告的伤势恢复情况,那厢又了解被告的家庭经济收入;刚回味了偏远农村生活之艰难,接着又诉说民打官司之复杂,最后说:我帮算了一笔账,如果愿意接受调解,你们每个家庭至少可以节省三千元。想一想,你们是愿意把辛辛苦苦刨地得来的钱花在这官司上,还是省出钱财、时间、精力来搞好生产生活?现场村委干部与邻居村民颔首称是,沉默良久,原告表态:自家亲戚斗得狠让别人看笑话,她把医药费赔偿给我,这事就算了。被告见状立即道歉:我愿意赔偿,希望以后两家和睦相处。双方握手言和,一场风波就此化为无形。
在回程途中,我闭目沉思。此次调解,我的一言一行,貌似精彩,但流于形式,而庭长的一举一动,看似平淡,却暗含睿智。效果之大相径庭,根本原因在于我对案情及民情把握之肤浅。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情,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需求,但诉争的最终指向是“利”。其“利”或直现为物质利益,或表诸于意气之争,又或外化于其他,不管是何种形式,都有脉络可循,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调解切入点”。找准案件的调解切入点,要在掌握全盘案情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心理需求进行准确分析。如何思人之所思,想人之所想,关键在于是否怀有一颗待人处事的“真心”。
换言之,就是能否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真心以待则如春风拂柳,必能引起当事人内心的真切共鸣,自然事半功倍,无往而不利。我深切的感受到,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人”,还必须是一个“社会人”,因为我们党根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我们党的本质属性,而作为我们党司法事业上的每一员,也只有具备为民司法的 “真心”,才能做好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