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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如何加强巡回审判

作者:谢国淑  发布时间:2015-06-23 16:39:08 打印 字号: | |

巡回审判作便民利民的司法优良传统,对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有独特的作用,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等等。巡回审判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老百姓家门口,既拉近人民法庭与人民群众距离,更是法庭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载体,那么新形势下人民法庭怎样加强巡回审判呢?笔者作为基层法庭庭长,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要将巡回审判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每月制定巡回审判计划,集送达、调解、开庭、咨询、现场立案、法制宣传于一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逐项灵活落实。

二是明确巡回审判案件重点。巡回审判的案件应重点集中在:原、被告居住较近,矛盾不激烈的案件;涉及老、弱、病、残、孕不便到庭应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正在监狱服刑的案件;有一定调解意向的案件;不能缺席判决的人身关系案件。

三是抓好巡回立案就地开庭。一是抓好巡回立案。定期前往交通不便的边远乡村,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当即立案的标准主要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对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无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只要其口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和纠纷,属于法庭受案范围,法官可当即制作笔录,予以立案,减轻当事人诉累。二是抓好就地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居住在同一村组或邻近乡村,立案后则应立即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立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通过就地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让群众了解审判过程、学法、知法、守法,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是实行巡回审判错时工作制。巡回审判应根据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当事人一年四季工作生产时间的不同,实行午休法庭、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等错时工作制,给群众以最大程度的方便。

五是实行定期巡回制度。法庭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定人员、定时间、定地点的“三定”原则,除应当事人请求启动巡回办案程序审理案件外,每周应至少一次深入辖区较偏远的村屯巡回办案,并对已处理过的重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回访,从而保证巡回审判不走过场,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