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忠某和被害人蒋德某均从事贩卖猪肉生意,二人曾因卖猪肉这事产生矛盾。2015年3月8日下午5时许,在灌阳县新圩乡新圩街市场服务中心旁的空地上,被告人易忠某与被害人蒋德某又因卖猪肉之事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被告人易忠某持其卖猪肉的砍刀将被害人蒋德某的脸部砍伤,经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蒋德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5年5月13日,经法院主持协调,被告人易忠某与被害人蒋德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易忠某赔偿被害人蒋德某因伤所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当场赔付)。被害人蒋德某自愿原谅被告人易忠某的犯罪行为,请求并同意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忠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易忠某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二个月。
【评析】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和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特有的价值与风险,刑事和解的纠纷处理方式节省了被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但它在降低了惩罚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犯罪成本。
就拿本案来说,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法官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他们达成刑事和解,既化解了矛盾,又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