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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抢夺转化抢劫的认定

作者:陈魏娟  发布时间:2015-07-07 08:21:34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蒋某系吸毒人员,二人经常到灌阳县某招待所向被害人陈某等人索要钱财。201411216时许,王某与蒋某来到某招待所二楼大厅内,见被害人陈某等人正在打麻将,王某遂向陈某等人要钱,陈某等人未予理睬。王某多次讨要无果后,遂生抢念,趁陈某不备,王某用手掀开桌布拿起陈某桌面上的现金450元就走,陈某即用手抓住王某的衣服不放,要其将钱退还。王某遂叫站在一旁的蒋某拿刀出来,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两把刀,一把递给王某,自己则持另一把打开的黑色尖刀站在一旁,陈某见王某手持尖刀便放开王某,王某趁机逃离现场,蒋某也随即离开。

 

二、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蒋某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法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法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系主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蒋某系从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判决后,二被告人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四、案件剖析

 

本案中,对案件的定性是没有疑义的。对于转化抢劫,公诉机关与法院持不同的观点。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系携带凶器抢夺而转化抢劫,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系实施抢夺后遭到被害人的反抗,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故转化为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中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