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9月20日,在邮政系统工作的被执行人蒋某明与荣某某夫妻为了修建房屋,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灌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批9 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后被执行人夫妻便在老家灌阳县黄关镇唐官村修建了临近公路的二层263.13平米的钢筋混泥土结构的住房一套,并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此后,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至2012年11月以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约定还款付息,尚欠本金21464.99及利息没有归还。该案经过本院依法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1464.99元及利息。该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已经离异,被执行人蒋某明外出一直没有音讯,被执行人荣某某一直在外地打工。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然而,经过三次拍卖和变卖,没有人对该房产进行购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也决绝以物抵债,该案件现在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我们知道,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们法院的一大难题,强制执行农村房屋更是难上加难。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人民法院出于社会稳定考虑,强制执行农村房屋一般会慎之又慎。从本案来看,法院已经进行了评估拍卖后有变卖,但强制执行效果并不太理想,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实现。究其原因,笔者经过办案实践,分析如下:
一是农村房屋拍卖难以实现。由于农村房屋位于农村基层,价值不大,即使花费了很大的成本修建,但由于利用价值不大,没有升值空间,没有发展前景,很多人都不愿意购买,造成房屋无人竞买,拍卖目标难以实现。
二是农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难以转让。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农村房屋宅基是属于集体土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如要转让给其他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不了,得不到权属,导致转让不能实现。
三是农村地域风俗的制约了转让的可能。中国是文明古国,讲究人情世故,抬头不见低头见,农村属于“熟人社会”,能在一个村同住,或多或少有着一定的关系,互相帮衬是民风古朴,五百年前是一家的观念根深蒂固,彼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买了房子,怕被人诟病,说成是雪上加霜,造成购房者大多担心影响相互间的关系,也害怕被其他村民指责,另外被执行人不搬出房屋,或即使强制搬出后被执行人故意经常找茬刁难购房人,都直接影响买房者参与的积极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真正执行起来,农村房屋的拍卖确实困难重重,就如本案来看,申请人的债权由于拍卖不了而难以实现,造成执行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