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林业建设的重视,工程项目增多,资源管理面宽,项目资金加大,导致涉林职务犯罪呈上升态势,涉林职权如得不到不正确行使,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2014年以来,荔浦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林业工作人员涉林职务犯罪案件5件,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判处犯罪分子8人。
通过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犯案隐蔽性强且持续时间长。涉案人员往往将手中权力视为牟利工具,利用分管发证、材料审核、项目作业设计、检查验收、资金发放等职务便利,大肆贪污、索贿受贿,由于专业性强,因而犯罪手段较为复杂、隐蔽。二是内外匀结,结伙作案,形成利益同盟。部分干部利用手中职权,违规发放采伐证,与滥伐林木犯罪嫌疑人狼狈为奸,违规批证,官商勾结,利益共享,监管失控,犯罪易于得逞。三是犯罪主体范围较为固定,共同犯罪居多、作案次数频繁。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和基层林业部门负责人。在涉案对象方面,主要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基层林业站(所)执法人员居多。其中乡镇林业站负责人比例最大,其次是县林业局的负责人及股室负责人,且次数较多,多次作案。说明,基层林业负责人是涉林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四是涉及罪名和发案环节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木材检查、林地使用监管等执法环节,其中玩忽职守犯罪比例最大。五是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林职务犯罪不仅给林业单位带来负面影响,而且还导致林业资源严重破坏,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共同作案的特点很容易形成小范围的“腐败共同体”,社会影响恶劣。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发案原因主要有:一是监管体制和制约机制欠缺,制度流于形式。林业单位监管体制不健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缺乏实际有效监督。营林股(站)、退耕办、林业站握有对退耕地的实地调查设计、手续初审上报等一手资料的实际操作权,上级部门、林业局领导未能对退耕还林实地核实,不能起到有效监督。在退耕还林的审批、实施等环节有许多漏洞,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滥用职权或失职造成违法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是主要犯罪形式。二是财务管理混乱,为诱发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基层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落实不够,导致财务混乱,管理存在疏漏。财务审批制度不透明,有的对内对外“两本帐”,有的“白条”入帐,有的私设“小金库”等,为涉案人员作案创造了条件。三是业务素质低,缺乏经常性的学习教育。由于林业执法站(所)一般都在离县城比较远的偏避地方,工作条件差,待遇低,人才难进,因此,一方面一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低,对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知之不多,导致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能力差;另一方面由于基层林业部门任务繁重,很少有针对性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容易滋生有法不依、违法执法的现象。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要加强预防教育,加大打击涉林职务犯罪犯罪力度。一方面审判机关应深入有关单位,通过举办预防犯罪法制教育讲座、业务培训、座谈研讨、法律咨询等形式进行预防涉林职务犯罪的宣传。另一方面要不断研究涉林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探索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及时重拳出击打击涉案人员。其次要拓宽监督渠道。要加强涉林相关单位的监督,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再次要完善采伐监管制度。林权主体改革完成后,伐区更为分散,点多面广线长,履行监管职责难度明显增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失职读职。因此对现有的采伐监管制度必须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最后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惩处涉涉林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深入查找涉林职务犯罪领域权力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及时给相关涉林部门发放司法建议,努力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