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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农村妇女诉讼能力的几点建议
作者:谢国淑  发布时间:2015-08-27 11:28:11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包括农村女当事人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农村妇女通过诉讼维权是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诉讼维权必须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这样才能在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后,及时得到司法救济。然而农村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女当事人普遍存在诉讼能力低下、诉讼水平不高、不善于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显然是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更不能适应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需要。

一、    农村妇女诉讼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妇女诉讼维权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审判工作人员,每年都接触一些涉农村妇女诉讼案件,并通过对我院近年来审结涉农村妇女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农村妇女诉讼维权中存在主要问题有:一是立案能力不高。从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情况来看,约90%的当事人提供立案材料不完善,需要经过告知两次以上才能补齐材料予以立案;约30%的当事人在起诉书中所列诉讼主体不准确,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约28%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恰当;约9%的当事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如民间借贷债务诉讼时效为两年,但一些当事人过了诉讼时效才起诉;近5%的当事人诉讼事由不属于法院管辖,如将应当由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纠纷向法院起诉等。二是庭前准备能力不足。近30%的当事人不了解证据规则,不注重对证据的搜集,或者难以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收集、提供证据;25%的当事人提交证据时难以分清主次逻辑,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诉争事实缺乏关联性,难以证明自身主张;约25%的当事人对证据证明力理解有偏差,提供了无效证据;近80%的当事人不了解延期举证程序,放弃举证权利,最终导致部分合法权益难以实现。三是庭审应变能力不强由于受到法律知识缺乏、心理紧张等因素的影响,近35%的当事人难以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恰当回应,忽视法官进行的诉讼提示和释明。如忽视法官告知关于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提示,在超过期限后又提出相关要求。又如对法官提示的上诉期限不以为然,导致因未在期限内提起上诉而丧失上诉权。四是庭审表达能力差由于部分当事人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又缺少他人辅助参与诉讼,导致在庭审中陈述不完整,说理性差,对抗性弱,影响抗辩效果。根据调查,近20%的当事人在庭审辩论中存在答非所问的情况,脱离案件争议焦点。

2、农村妇女诉讼维权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社会文化和传统观念的原因,也有妇女自身的原因。具体是:一是传统观念落后阻滞农村妇女能力发挥。在农村,下列传统意识成为阻碍农村妇女能力特别是专业要求更严的诉讼能力发挥的关键因素。一是认为做好家务是农村妇女的份内之事。二是女性自身面对传统观念时有畏难情绪,怕别人说三道四,对参与诉讼认为是不光彩的事,缺乏参与诉讼的勇气。二是传统的农村分工造成农村妇女涉及领域不宽。从我国传统农村家庭分工来看,男主外女主内,表现为妇女自身工作任务单一,无机会涉及家务之外其他工作。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接触面不是很宽,独立开展工作的机会少,往往都是当配角的多。三是学习培训机会少导致农村妇女素质有待提高。在农村,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较男性更少,从而导致女性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等从整体上看是低于男性的,直接导致妇女获得信息的能力较弱、视界不够开阔。

是农村妇女法律求助难,造成专业提高诉讼能力的途径窄。农村妇女诉讼能力不足,本可以寻求法律从业人员的帮助,但是现实中又存在着法律服务收费较高的状况,将很多当事人挡在了门外。虽然法律对律师服务收费有明确标准规定,但在实际的法律服务活动中,当事人和律师并未严格执行律师收费标准的要求,更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除了收取代理费,还会收取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一些代理人为了收取高额代理费,对不属于风险代理的案件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费用。加上大部分农村妇女,受经济来源的限制,不愿有时甚至无力为维权增加或承担额外支出,造成其因自身应诉能力不足,在与专业人员的较量过程中,很可能处于下风。在有偿法律服务之外,我国虽存在无偿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法律援助存在着经费短缺、人员不足、覆盖面窄等问题,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法律需求。五是普法宣传工作的导向偏差,使农村妇女获取如何诉讼渠道缺失。长期以来,我国普法宣传工作存在重宣传维权保护的结果,而对如何实现维权的法律程序宣传较少,即偏重于实体法宣传,忽略对程序法的宣传,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宣传偏差,导致在农村中,过多追求结果公正,而不注重通向结果公正的程序是否公正。导致农村妇女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更倾向于学习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而对如何通过正当程序得到保护普遍不重视。同时,普法宣传活动作为一种社会化法律知识传播方式,又存在形式单一、时间短等问题,常见的宣传形式无外乎现场咨询、分发法律知识的宣传页等,且时间则集中在每年的12月份。诉讼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活动,在看到诉求可能得到保护的希望下,仍需学习到达胜利彼岸的路径。在短暂有限的普法活动中,普通群众习得的更多是权利能否得到保护,而缺乏对如何维护权利的程序性法律知识的学习。

二、提升农村妇女诉讼能力的建议

农村妇女维权需要诉讼保障,诉讼维权的行使需要具备诉讼能力,只有切实提供诉讼能力,才能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使事理越辩越明,而不是任由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而农村妇女诉讼能力不足,不仅给其自身维权带来影响,同时也给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来影响,所以农村妇女诉讼能力必须加强,但提高农村妇女的诉讼能力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需要农村妇女本身、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此,笔者建议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农村妇女本身应正视诉讼维权的意义和作用。我国历史上有息诉的传统,随着法制的发展,人们已逐步接受了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但还是有很多农村妇女把诉讼维权作为其维权方式的最后选择,不到万不得已不到法院打官司,这是人民群众惯有的心态,打官司意味着双方撕破脸,所以总认为上法院很丢人。为此,农村妇女必须充分认识诉讼维权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要抛弃习惯心态,关注诉讼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诉讼意识。建议农村妇女自身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提高诉讼能力。在诉讼维权时,如自己诉讼能力差,可向法院和律师咨询,经济条件允许,可聘请律师作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时,可申请法院减免其诉讼费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法院要为农村女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保护妇女权益也是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一方面,要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讲解等形式,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另一方面,要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在审理案件时,坚持既依法办案,又注意考虑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既注意考虑法律的严肃性,又注意考虑涉及妇女案件的社会性因素,切实有效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妇女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并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帮助妇女提升自身素质,共同营造尊重的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妇女都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的保护自己的途径,使维权工作朝着倾听女性呼声、解决女性难题,求实效、办实事方向不断进步。既要把农村妇女参加诉讼作为其提高法律水平的一个手段,也要从公平正义出发,在其诉讼水平低下时提供支持。法官要做好诉前风险提示、诉中释法明理、判后答疑等工作,让其明白自己赢在什么地方,输在什么地方。法官需要将抽象的法律通过浅显的语言表达,让当事人理解其中的涵义,从而在实践中普及法律知识。在诉讼过程中,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要为其提供好导诉服务,通过减缓免诉讼费、有效诉讼引导、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让诉讼水平低下而又有理有据的农村妇女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3、要创新农村普法教育体制机制。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制,要加大法律知识的学习,多设置相关的法律课程。对于没有学校学习条件的中老年人,应该开办相应的普法宣传教育班,由专业的法律人士定期进入课堂授课,最大范围普及法律知识。二是要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模式、拓展宣传渠道。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多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前进中摸索,走适合农村普法道路。电视媒体要尽可能多地承担其社会责任,在黄金时段多播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要多宣传其权利性、利益性的法律条款,要用平易近人的方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教育。比如说可以开展相关的娱乐活动,寓知识于娱乐之中。可以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如信息网络,大众媒体等,增强法制宣传的趣味性,让农民能够从更多的渠道获得法律知识。要组织高素质的普法队伍定期不定期到农村普法,设立农村法律图书馆,建立普法培训班等等,形成具体的规范制度,以村、以组为单位明确责任权限划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让制度具有执行力。

4、完善法律援助,满足农村妇女受援需求。在农村,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城里的律师不仅很难为偏远山区的农民接近,且获取法律服务需要支付的费用也是一般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因此,国家应健全下乡律师利益补偿机制,把律师下乡活动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之内,使其成为法律援助的特别项目。另外,为满足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培植一批农村的“赤脚律师”,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5、发挥妇联资源,帮助农村妇女实行维权能力再提高。在女性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作为女性的娘家人和代言人的妇联组织,必须要在妇女和法院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农村妇女诉讼搭建平台。一要善于做农村妇女倾诉的聆听者。镇妇联要深入了解农村妇女诉讼的需求,应充分利用走访调查、上门谈心、妇女茶话会等形式,掌握农村妇女的意愿和诉求,了解她们在生产生活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既为法院有针对性地实施惠及农村妇女的诉讼措施提供参考,同时也为农村妇女自身不断提高诉讼能力提供帮助。二要做好农村法制教育的引导者。要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耐心细致地帮助农村妇女树立信心,把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与科学文化教育结合起来,在村级面经常性组织各类形式多要的学习交流活动,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农村妇女综合素质,拓宽她们的工作空间。

来源: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