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刘某夫妇出售一套房,没想到售房款迟迟拿不到,房子也收不回来。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买家除退还刘某夫妇房屋外,还要赔偿违约金、房屋占用费5万多元。
2012年5月,刘某夫妇委托房屋中介出售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的一套房子。不久,通过房屋中介,刘某夫妇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金额为40.8万元,房款分两期给付,第一期在原产权证递进交易所窗口当日付18.8万元,第二期在领取新产权证后办理公积金贷款当日付20万元,定金为2万元。2012年6月15日,双方委托中介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陈某提出想先进场装修。刘某夫妇同意了。当年6月6日,刘某夫妇及房屋中介与陈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暂时将房屋给陈某提前进入装修,期限为1个月,并约定相关的逾期费用及房款余款支付期限等。随后,刘某夫妇将房屋钥匙给了陈某。
一切看似顺利,刘某夫妇还觉得这次买卖挺轻松,没想到接下来的事却让他们闹心不已。2012年7月底,陈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2013年1月底,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位于秀峰区的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补偿陈某10万元,购房余款由李某承担,陈某需协助李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然而,李某一直没有支付10万元给陈某,陈某也因此一直没有协助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由于陈某夫妻没有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刘某夫妇一直没能拿到售房余款,而房屋却已变更登记在陈某和李某名下。多次催告无果,刘某夫妇起诉到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夫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陈某夫妇赔偿违约金、房屋占用费等费用。
经开庭审理,秀峰区法院判决解除刘某夫妇与陈某、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陈某、李某将房屋返还刘某夫妇,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陈某、李某负担,刘某夫妇则退还陈某、李某已付的房款20.8万元;陈某、李某连带支付违约金、房屋占用费5万余元。
陈某和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桂林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是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而要真正行使合同解除权还需要满足“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刘某夫妇与陈某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陈某夫妇闹离婚,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经催告不履行,因此法院支持刘某夫妇解除购房合同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