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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路径设计
作者:罗欧阳  发布时间:2015-09-07 15:00:34 打印 字号: | |

    一、 问题的引出:法院如何彰显自身在引领青少年教育中的作

    论文提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大事,尤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要求后,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会融汇法制理念,基于此,笔者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需要法院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将青少年法制教育放在较之以往更重要的位置。法院作为当前中国司法的直接参与方,其覆盖作用就决定了它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直接承担者之一。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依法治国”理念影响下的基层法院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动机,当前法院参与的现实基础、从而对其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价值及如何优化其作用进行探讨,这也是笔者作为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结合本系统工作开展理论研究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定为主题,是对法治求根治本优良本质的认同,源于对治国理政历史规律的把握。[1]“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能无视人类最普遍的情感,法律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才能将法治理念以民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青少年教育也不应例外。法院在青少年教育方面应当切实担负起教育者的职责,才能在潜移默化之中将我们的教育工作做好。故要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受教育者看作是彰显法院作用的一个切入点,从而摒弃过去单纯且被动的回访帮教式教育做法,将法院参与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抓紧落实到位。同时,随着司法工作的日益复杂和多样,法院司法载体也变得日益丰富,它可以体现为传统的法庭审判,也可以体现为司法调研工作,更可以体现为较为新颖的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故当前法院参与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应该是很好地兼顾三者,发挥出能动司法的应然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下文中加以进一步完善。

 

(一)探索依托少年法庭的少年犯审判机制创新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程序框架日趋完善,“公安逮捕——法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的基本诉讼模式运行良好。[i]法院作为司法程序的最终环节,其意义在于总结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利弊得失,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调查出来的证据事实与相对应的法律条文有效结合起来,实现“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衔接。法院应依托完善的少年法庭体系,突出少年犯审判“教育、感化、挽救”的显著特征,彰显审判仪式的教育作用,打破普通审判中因为审判庭的高高在上、公诉人和辩护人直接的对立,让其处在一种天然的负罪感之状态。少年法庭就是要通过设置圆桌审判程序,让参与其中的法官、检察官、家长及未成年人毫无隔绝地坐在一起,让审判更多地是在做一次家访,让家长的真情流露感化未成年人犯,从而彰显尚处在青少年阶段的未成年人与审判机关的平等地位。[2]可以设想,法官只有在少年法庭这样的环境中才能营造出平等温馨的环境,才能真正灵活主动地掌握审判程序,让自身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掌握更多的话语权。

   (二)法院调研工作可以提供青少年法制教育所需的海量智慧集成

现阶段,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建设在法治社会中无论是内容和形式都在不断扩延,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需要探讨青少年所处的社会、家庭及校园环境三者对其思想的影响等传统领域中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必须研究青少年对于法律理解的现状及其实施犯罪的动机问题,更要将研究视野扩延到法院如何参与更好地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路径及功能优化过程。[3]如此繁重的理论调研工作,如果仅仅是依靠社会工作者和家长、老师的参与,基于公检法司四家政法部门对自身本职工作的思考,不仅视野不够开阔,而且缺少了法院理论工作的关注,更显不够完整。[4]当前,随着法院司法理论研究的人才储备力量的不断雄厚及各类司法调研工作的全面铺开,法院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理论储备能力已经全面提升,其中以学术论文和调研课题为主,如果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上进行更多的理论研究,并确保研究成果能够转化为可行性分析,进而为法院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长期工作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三)中长期的教育基地建设需要法院的积极投入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法院对于自身如何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这项工作仅仅是维持在必要的未成年人犯回访及社区矫正工作,我们缺乏一个能够体现事前预防和法院自身能动作用的载体,而这个载体毫无疑问就是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我们回顾以往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关工作的各种形式,无论是图片展、还是法制电影放映、更或是诗歌朗诵、作文评比等形式,都缺少一个传承和互动的过程。限于场地、空间和时间,上述的这些青少年法制教育形式都只是强调单向的告诫和灌输,缺少促使青少年的主动探知的形式,其效果不甚理想。[5]相比之下,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将因为其空间的固定性特征,可以让经验不断积累、设施不断完善起来,尤其是多媒体的引入,迎合了青少年对于信息化设备应用的思维,给予青少年更多获取信息的主动性,较之传统的教育方式更显多元。因此,在政府推动型的法制教育模式存在天然的滞后缺陷时,法院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必要对自身参与基地建设进行更为完整的规划和系统性的调研论证,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计划一定要在同级政法委的协调下积极参与,让展示内容更多地体现出法院工作的思维理念,从而不断扩大法院的社会影响。

   (四)后期的完善补充需要融入司法工作的新思维和新理念

法治不是简单地表现为基层民众对先行法律条文的理解又多么深入,而是融汇法治精神、意识和观念于一体,彰显于民众的日常行为规范之中。[6]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建成仅仅还是开始,为了更好地借助这一载体,发挥出基地的作用,就必须加大今后对其的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永远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不可能依托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发挥出其应有的教育作用,而是应该结合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在互联网时代下如何吸引住青少年的眼球,让青少年在求新中感受到法院司法教育工作对于其健康成长的极端重要性。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传统上的法条宣讲和案例说明已经无法胜任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需要了。同时,在新时期正能量人物的塑造也不应是一个追求完美、雕琢道德圣人的过程。我们法院应该站在人无完人的角度上去展现出先进模范人物对于追求自身价值、创造出出彩人生的全过程,从而将人的因素不断放大,进而深究先进人物之所以取得辉煌成果背后社会各界的人文环境塑造作用,这才能在信息化时代大环境下做到让青少年真正不抵触由我们法院主导的法制教育,让他们在法治思维中不断纠正自己的价值观,形成完整的法制思维。因此,法院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应该不断加强自身参与的程度,将自身青少年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不断融汇到基地文案的补充完善工作中去,将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更多地融入法院工作思维,讲出新意和亮点。

   二、价值分析:基层法院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良性互动

法院在“依法治国”理念下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如果仅仅是停留在完成一项政治任务的基础上是远远不够的。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学校不可能被隔绝成“象牙塔”,学校最主要的因素学生与社会的关系愈发地密切,随即各类涉青少年刑事案件越发地增多,青少年刑事犯罪占到了刑事犯罪的70%以上,且呈现出低龄化、智能化和团伙化的趋势。[7]因此,作为司法服务的最前沿,法院应该借助其在审判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职能便利,形成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将自身司法理论业务水平提升到一个更高层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大良性互动:

  (一)实现法院自身职业理念的完善

现阶段,我们依然将法院作为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完整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没有突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这无疑是极大地限制了法院的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刑事诉讼法已经将“保护人权”上升到与“打击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8],各级法院的司法工作也不应仅仅是局限为打击犯罪的行政机关代理人,而要成为“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兼顾的样本。具体到本文所提到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就是法院重视青少年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体现,这是对传统法院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和全新挑战。在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为载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不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而且还需要增强以“感化、挽救、教育”为目标,积极引导青少年正向正确轨道,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其心灵的二次伤害。[9]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不断迎合保护青少年人权这一社会主流价值认同趋势完善自身职业理念,法院的司法工作才能迎来百花齐放的效果。

   (二)实现法院法制教育方式由“感化、挽救”为主向“教育”为主的延伸

“教育、感化、挽救”是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三驾马车,而传统意义上我们法院实施教育工作的切入点还是侧重于感化和挽救阶段,即庭审教育机制、青少年罪犯观护和刑事污点公开限制制度,力求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青少年犯罪事实的过程中获得的真实案例汇总情况对青少年犯罪原因进行分析,从而为实现感化、挽救青少年罪犯提供参考依据。然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点在于教育,其受众为广大未因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青少年群体,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尚处在一个形成的过程中,这就需要我们法院在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10]故笔者认为,通过法院工作人员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我们法院法制教育方式的前延,实现自身社会影响力的扩大。

  (三)构建完整的法院工作文化宣传新机制

传统上,法院宣传工作因刑事案件的敏感性和对未定罪事实的回避,尤其是涉及到青少年犯罪,刑庭法官还是过多地联想到涉及青少年刑事案件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对基于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及其后期的回访帮教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是极其抵触的。因为这类案件过多地涉及到以涉案青少年为中心辐射开来的家族圈,家长在其未成年子女案件审判中的任何不稳定情绪都很容易转化成信访问题,进而对自己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11]不可厚非,我们在谈到当前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时,最不可回避的便是审判绩效指标问题。其中与青少年犯罪案件联系最为密切的便是案件的信访率、二审改判率和息诉率,如果因为案件宣传报道上的任何不当夸张,就极易触动家长的不良情绪,进而引发上述法官所担心的问题。但我们要看到,法院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上缺失,就会导致赋予其上的新闻宣传工作变成无源之水,就会削弱法院独有的“以案说法”的新闻宣传优势。同时,伴随着涉及青少年犯罪新闻宣传工作的削弱,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重点就会向领导活动、重要会议、先进人物报道、组织机构完善和先进理念的“常规动作”上[12],没有体现出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特性和社会热点性,社会对其认识还是难以区别传统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尤其是对法院的司法机关性质体现得严重不足,就会将法院与其他一般行政机关混同起来,进而影响到法院社会正能量形象的完美体现。

因此,站在法院工作者的认知角度上,笔者认为只有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打造,法院的形象在其所覆盖的地域范围内才能人格化起来,发挥出自己独特的社会影响力。目前,一些先进地区法院所打造的“法官妈妈”等亮点就很好地将法院形象人格化了,他们依托的就是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让詹红荔、文惠新和陈燕萍等“法官妈妈”[13]的先进事迹在其中充分地展现出来,从而建立起法院与学校、社区的对口建设机制,不仅要向广大青少年展示以法院视角得出的犯罪根源问题,更要实现法院干警参与社会活动形式和内容的不断扩展。[ii]法院应该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有效形式充分挖掘自身宣传工作领域,将更多优秀干警以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载体展现出来,丰富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内涵,这才是未来突出法院工作新能力、打造司法为民新形象的需要。

   三、路径设计:法院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路径设想

法院干警应该跳出自身司法工作的对象为青少年罪犯的原有模式,要对青少年犯罪的内涵要有从形式到实质上的深层次研究,认识到青少年罪犯主观上并不是一开始就会走向犯罪,调动法院系统内部专业法学理论人才对青少年在自身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着的个体思想变化和社会环境背景的双重影响,从而将预防青少年的措施延伸,进而贯穿到“教育——感化——挽救”的全过程中来。具体如下:

   (一)要在统一的领导协调机制下发挥出法院作用

法院如何通过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延伸审判职能,应该预设在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中来看,要站在法律共同体机制的高度对公安、检察、司法等其他环节进行扩展研究。[14]鉴于此,笔者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尚未犯罪受惩处的青少年,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法院能够发挥的作用将大打折扣。[15]目前,各级政法委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协调机关,在协调好公安、法院、法院、司法和教育部门参与青少年工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体现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必须充分确保现有政法委协调机制的权威性和规划化运行机制,让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形成制度框架,从而避免传统依靠联合发文、成立临时性的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形式来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当法院参与到同级政法委的协作组织中来,就是要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各职能部门因责任加重而发生的推脱,无法形成有效的整体效果,出现形式化的现象。[16]基于此,笔者认为党委统筹的理念应该贯穿于我们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始终,打破现有的司法与行政机关教育体系长期分离的二元结构、达到以下社会效果:一是依托现有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支持,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开展工作将会上升到各级法院所在区域内各机关的共同责任,进而通过组织起全辖区范围内的集中学习,使每一个部门都能认识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二是充分发挥法院自身高素质人才较之其他部门富集的优势,形成完整的活动计划,体现出实实在在的社会资源要素的支持,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实效;三是在村(居)委会的积极配合下,在辖区范围内就可有形成明确的法院内部业务部门与社会单位“一对一”结对帮扶,使法院各业务部门都能积极投入统筹共建活动。

  (二)建立法院自身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动机制

社区担负着联系家庭和学校、打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美好环境的关键因素,其教育形式的多样化便于包括法院在内的各部门有效参与其中,用自己擅长的方式将预防教育潜移默化地融会贯通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全过程中去。因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其所处的社区环境密不可分,法院应该充分发挥出社区平台的独特优势,从内外部两方面着手,打造青少年法制教育服务新平台:一是在内部的领导机构建设上,法院应该协助社区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区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由社区负责人担任组长,法院安排干警与社区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确保法院充分参与其中,又不会出现职能“越位”的现象,从而达到分工清晰、责任细化之社会效果[17]二是在对外的联络机制上,应建立起社区法制教育工作联络机制,定期深入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学生的自我制约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有效遏止青少年违法犯罪,强化与各负责单位设置在本社区内的组织联系,形成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三是利用多种载体营造法制氛围。通过在学校建立法律学习兴趣小组、组织学生旁听审判、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开设法制夏令营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既巩固了课堂教学成果,又培养了学生的学法积极性;四是以社会网格化管理为契机,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支持下做好对刑满回归的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考察,并登记建档,及时了解、掌握回归后的表现。

   (三)建立起科学的信息化联络平台

目前,我国各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关部门职能重叠、分散,无有效的信息化联络平台的窘境,这是与当前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是相背反的。传统的在同级政法委协调组织下的教育工作联络还是过多局限在应付上级绩效考评之需要,形式大于实质,根本无法达到笔者所期许的建立有效之青少年犯罪防范危险指数体系的需要。同时,目前原有各有关单位对研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倾向最为重要的即时信息仍缺乏一个科学的共享机制。鉴于此,笔者认为,法院应该充分发挥出自身储备的网络信息化人才优势,为建立联络平台而在人力和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消除各单位数据系统障碍,将平台的兼容性贯穿到具体数据的录入、整理、汇编和台账形成的全过程,进而形成有效的预警机制。

   1.探索网络服务公众青少年法制教育

法院可以开通服务微信公众平台,突出便民利民特色,设置具有青少年教育案例说明、法言法语、网上受理接待等服务类别。让青少年手机用户通过添加微信号予以关注,介绍法院机关职能、了解内设机构设置、展示工作流程,查询法院规范性文件、查询在办案件期限、律师阅卷预约、约见法官等服务。同时,确保微信服务平台上开通的“网上受理”与各级法院“12368”诉讼语音服务平台[18]实现数据共享,借此打造出一批青少年信赖并愿意与之沟通交流的“法官妈妈”、“法官姐姐”等典型,增强法院网络服务青少年工作的吸引度和紧密度。

   2.抢占传统网络媒体宣传制高点

传统的手机报在大数据、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做到沟通联系全覆盖、扩大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正能量影响,我们还是应该回到手机短信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学会“巧用”互联网短信服务平台,积极开通各级别的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手机报,做到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发送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资讯,图文并茂、传输快捷,并附相关内容的链接,及时送去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动态与信息,实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联络工作的常态化,既有利于其监督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又搭建了沟通联系、宣传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新平台。[19]同时,还要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日、举报宣传周、法院“公众开放日”等关键节点,积极联系网络平台服务行业,增加了法院工作透明度,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到法院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发展所做的工作,也了解了法院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队伍建设所付出的努力。

3.联络专网平台:搭建青少年法制教育服务连心桥

在不断强化自身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投入力度的同时,法院也应该要多倾听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拓宽主动接受监督渠道,依托自身门户网站开通运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联络平台”[20],涵盖“政策法规”、“制度规定”、“审判业务”、“理论调研”、“经验交流”、“工作动态”、“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评法院工作”等栏目,还需特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少年法制教育咨询服务专区”,做到定期及时更新。

   结语

   在当前“依法治国”再一次上升为执政党重大历史课题的大背景下,研究法院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的价值与进路设想便成为了一项全新的工作。目前,法院仅仅是依靠同级政法委联络机制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应汇聚党的领导方式、体制创新和人事制度变革等多方面的智慧,集法律思维、经济思维、政治思维和交际思维于一体,才能最终解决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难题。鉴于此,笔者认为,法院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不应该与当前“大社会、小政府”的发展趋势相背离,应根据司法改革趋势和社会转型之现实需要来归正自身打造青少年法制教育新形象的目标,勾勒法院参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价值与路



[1] 浦鸿志:《价值视域中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载《经济与法制》2014年第4期,第127页。

 

[2])席建声:《少年审判一线实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49页。

[3] 王秋良:《少年审判理念与方法》,201411月版,第146页。

[4]) 孙宏皋、周光富:《默契与冲突:基层法院、法院关系研究》,载《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文集》,第8页。

[5] 张华:《青少年法制教育:困境与转型》,载《社会与科学》2015年第3期,第4页。

[6]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

[7] 崔诣晨:《论道德生态视域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载《高教研究》,2013年第2期,第24页。

[8] 顾小琼:《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社会系统协同化发展——以长宁法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探索为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1期,第35页。

[9] 耿晓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探索》,载《吉林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第104页。

[10] 王佐龙:《法文化多元与司法改革》,载《司法体制改革专题研究论文集》2005年第1期,第261页。

[11] 陈金祥:《保障青少年权益比防止青少年犯罪更重要》,载《中国青年研究》2011年第2期,第1页。

[12]) 张武:《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做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141219日版,第2页。

[13]) 黄红萍:《少年审判中的能动司法实践——以詹红荔审判实务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期,第88页。

[14] 刘小吾:《走向职业共同体的中国法律人》,法律出版社,20105月版,第85页。

([15]) 段来:《从法制教育到法育》,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2期,第47页。

[16] 王进义:《法制宣传教育的性质、价值及创新初探》,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10期,65页。

[17] 周文琦:《多样化的社区管理引领新方向》,载《人民调解》第8期,第47页。

[18] 卫建萍:《12368:一条热线的司法温度》,载《人民法院报》,2014317日版。

[19] 樊泽民:《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几点认识》,载《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版)2014年第1期,第85页。

[20]) 董之会:《做好人民法院联络工作的构想》,载《人民法院报》2013913日版,第7页。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