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在其政务微博上公布了当时轰动一时的南京“6.20”宝马案的最新消息。经过司法鉴定,南京脑科医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摘自南京市交管所政务微博)
消息一公布,一石激起千层浪,立马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网友们在各大网络平台发声热议。纵观网友们的观点,无非分为两大派。一派言语之间比较冲动,人数比较多,他们对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名字非常陌生,而且往往对有关部门并不信任,所以他们觉得,犯罪嫌疑人并不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份精神病鉴定报告只是犯罪嫌疑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串通,用于脱罪的工具。而另一派则比较冷静,人数较少,他们分析监控视频,觉得犯罪嫌疑人在之前的驾驶中,的确有很多不正常的表现,他们也比较愿意相信有关部门能够合理合法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做出符合事实的判断。
其实一直以来,民众对于精神病鉴定都没有一种正确的印象,存在着极大的误解。因为在民众的传统思想里面,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犯了罪,就应该依法受到法律对等的制裁。但是进行精神病鉴定无疑是逃避责任的一种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从轻和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打破了群众内心传统的平衡。再加上民众同情受害者的心理,鉴定过程也不够透明,以及对于有关部门行使权力的不信任。所以,本来准确合法的司法鉴定结果在民众心中却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勾结有关部门的产物。
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利用自己的职能手段,消除民众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误解和不信任。诚然,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进行鉴定,但是可以随机邀请一些希望参加的普通民众对司法鉴定的过程进行监督。同时,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也应该向民众公开一些鉴定细节,比如,如何通过医学上的方法对当事人当时是否处于病理状态做出判断?这种判断是否准确,是否具有说服力?还有,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能够影响司法判决结果的重要机构,如何能够保证自身处于中立的位置不受外界干扰?是否有一套特殊的机制能够保证其不受干扰?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公布这些细节的话,我相信民众至少不会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有这么多的猜测和质疑。
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的最大影响,就是对量刑的影响。而我国法律,对于从轻或减轻刑罚并没有特别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该怎么减,减多少,这么减的依据是什么,缺乏专业知识的民众是不了解的。所以,司法机关应该经常给民众普及这些知识,作出合理的解释,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减刑的适用条件以及减刑的范围,让民众能够一目了然。
只有让民众能够明明白白地了解司法鉴定的过程,理解量刑的依据,才能够避免民众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过分解读,消除民众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误解,让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能够合情合法,以理服人,而不是存在于民众无端的猜测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