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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莫德炎   发布时间:2015-09-11 17:36:4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荔浦法院不断加大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比其他民事案件,我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以2014年为例,荔浦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件,判决21件,撤诉2件,调解2件,调解率仅为8%。结合本院此类案件调解率低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的原因

  (一)原被告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很难达成合意。用人单位往往聘有法律顾问或专门人员处理单位法律事务,其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比较充分的了解。而劳动者信息相对闭塞,对诉讼结果的期望值过高,作出让步的意愿不强,从而产生对调解的不屑心理,导致双方难以沟通协调。

  (二)不同法院之间、法院与仲裁机关之间对于法律的解读不同。由于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劳动争议问题情形各异,有的问题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或规定尚不明确,有的问题法律规定之间彼此存在一些冲突,使不同法院、仲裁机关在理解、适用法律及处理实践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类似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裁决结果。

  (三)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程序不尽合理。劳动争议案件设立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许多争议不大的案件往往在劳动仲裁阶段仲裁结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矛盾已经激化,很难作出让步。

  (四)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过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上诉费仅为10元人民币。该举措在客观上,一方面使部分用人单位利用低成本、多程序的诉讼机制,拖延时间,不同意进行调解,另一方面也促使劳动者宁愿不断起诉、上诉、申诉,而不轻易接受调解。

  (五)一些非法的法律从业人员的鼓动。一些非法律从业人员利用劳动者对诉讼较高预期的心理,对其进行一些不实的鼓动,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低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高度重视释明工作。针对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承办法官要耐心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理解能力,使其对诉讼结果能有合理的预期,从而提出切实可行调解方案。

  (二)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仲裁机关之间的业务联系和沟通。法院与仲裁机关应保持联动,定期就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沟通,尽可能避免仲裁与诉讼对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上的差异。

  (三)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鼓励法官以调解结案的同时,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工作。

  (四)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也应当按标的额计算,提高诉讼成本。对于确无经济能力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予以救济。

  (五)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不断增强劳动者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广大劳动者委托合法的代理人,同时加大对非法代理活动的查处力度,规范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市场。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