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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合法的承包土地还是非法转让土地?
作者:韦小丽  发布时间:2015-09-17 10:00:58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08年,原告黄某与荔城镇某村民小组取得联系,利用村民小组位于荔浦河南岸的集体土地开办娱乐休闲山庄,双方签订了土地利用协议书,水田按5.75万元每亩,荒地和旱地、鱼塘按2.3万元每亩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共支付土地利用补偿款总额123.8995万元。转让土地面积为46.19亩,其中水田4.25亩;荒地38.64亩;旱地0.9亩;鱼塘2.4亩,原告使用土地的用途为种养、娱乐休闲等旅游农庄项目开发。2011年4月,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在转让的土地上平整土地、兴建休闲山庄建筑设施,直至竣工营业。荔浦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对其进行处罚,原告认为其行为属于合法承包对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至荔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承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从本案看,并没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原告黄某在集体土地上兴建休闲山庄建筑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构成非法转让土地。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