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逐渐进入到司法程序中,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能及时的做出完善的规定,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电子证据的法律依据不足和认定困难的问题。因此,完善电子证据的立法、举证、质证规定和认定程序等方面十分重要。
一、我国电子证据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我国电子证据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支撑,电子证据现在的立法状况很难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电子证据的立法只和电子证据有关,对其合法性、证明力、如何认定等都没有规定,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且在举证、质证、认定等方面,也缺乏比较完善的法律依据。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在困难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着不同。传统证据,比如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可通过提取原件、固定原物等形式收集,还可以使用复制和拍照的手段,或通过勘验、搜查、调查、扣押等途径。所以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搜集传统证据的技术难度并不大。而电子证据是计算机或电子系统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很高的科技性和无形性,其存储地点不易察觉,这就造成了电子证据提取方面的困难。
(三)缺乏高科技知识的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
证明电子证据的效力时需要依靠很强的专业技术,但我国目前缺少具备高科技知识的司法人员。目前能够很好处理电子技术方面的专家比较少,而且从事电子证据鉴定的鉴定机构也很少。导致了民事诉讼中认定电子证据困难的问题。
(四)电子证据的认定、保全机制不健全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可以利用电子技术来提取证据的一些案件,对于司法人员查清事实、认定案件的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保全都没有建立完善的系统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的建议
(一)完善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
对于法律依据的问题,立法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法律应该对电子证据的采纳的条件、适用的范围、证明力的大小等作出明确规定,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来满足社会需要,使人民法院处理具体的案件时有坚强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认定、保全程序
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认定和保全方面,我国的法律目并没有作出确定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制定电子证据收集、认定和保全的操作细则。要建立详细的电子证据的认定制度,认真地审核电子数据的来源、内容等方面。要建立电子证据的保全规则,保护好存储的计算机数据,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保障,进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三)全面审查电子证据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要综合审查电子证据,主要审查有疑点、有争议、有瑕疵的电子证据。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可以进行质证、考核、鉴别或者判断、推理,或借助具备专业人员的权威机构进行鉴定。通过对案件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查,使个案审理达到实体正义,进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培养电子证据的鉴定人员、健全电子证据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具备高科技知识的鉴定人员很少,有关的鉴定机构也不够健全。为了满足民事审判的需要,不仅要培养具有计算机知识和深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此基础上培养他们成为电子证据的专门鉴定人员,除此之外,还要成立面向社会的专业的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