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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地区农村离婚无产权证书房产认定、分配的矛盾
作者: 陈江林  发布时间:2015-09-22 09:37:4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农村离婚率不断攀升,处理好离婚夫妻财产分配是办好离婚案件的一个重要指标。对于落后地区农村离婚无产权证书房产分配是一个难题,目前多数的处理方式是对农村无产权证书的房产不做认定和分配,做为离婚后双方共同财产。这样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但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一、违背离婚案件妇女权益保护原则。无产权证书的房产在离婚案件中没有得到认定和分配,且落后地区农村的房子超过一半没办理产权证书。在农村多数是女方嫁到男方,离婚时由于房产无法认定和分配;离婚后,事实上房子多数归男方单独使用,违背了离婚案件妇女权益保护原则。

二、容易引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由于离婚时,法院没有对无产权证书的房产进行认定和分配,且落后地区农村无产权证房产占房产一半以上,这就出现了有一半的离婚案件房产没有认定和分配。部分离婚后的当事人(多数是女方)因为生活困难等原因,想要分配离婚时没有分配的房产,引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打破了婚后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安宁。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