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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物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是否成立事实物业合同关系
作者:莫德炎 叶荔  发布时间:2015-09-25 09:31: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443日,张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向原告荣利物业交纳了一年物管费780.5元后,一直未再交纳。201543日前期物业合同期满,但荣利物业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9月,荣利物业起诉要求被告张女士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张女士以双方无物业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抗辩。

【分歧】

   第一种意见: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荣利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和被告张女士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第二种意见: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荣利物业继续提供服务没有取得张女士的同意,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通知张女士合同已期满,原告荣利物业提供服务是单方面行为,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被告张女士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都未明确反对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持默认接受态度。同时,荣利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仍按双方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张女士也客观接受了荣利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张女士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荣利物业与被告张女士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支付。 

来源: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