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对社会和谐的发展具体关键作用。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离婚率出现持续增高的趋势,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离婚率持续增高的原因
(一)离婚当事人思想观念的转变。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属于封建、传统的婚姻制度,人们对婚姻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日益开放,开始主张婚姻自主而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
(二)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仍然存在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传统。双方或者两个家庭基于种种因素草率结婚,由于婚前的不了解,婚后才慢慢了解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理想对象,于是就选择了离婚。
(三)感情基础薄弱。在恋爱阶段,只能看到对方的优点,期待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于是不管是否有真正的感情就走入婚姻的殿堂。同时,随着现代思想观念的解放,婚前性行为增多,导致“奉子成婚”日渐增多。这种种的茫然结婚使得婚姻变得很牵强,婚后感情基础薄弱。
(四)家庭暴力使得婚姻难以维系。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走向灭亡的罪魁祸首。尤其在农村,受封建传统思想和文化的影响,丈夫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经常用家庭暴力解决生活所遇到的问题,最终导致走向离婚的边缘。
(五)养成不良习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而随之人们也养成了许多的不习气,这为离婚埋下了隐患。
(六)婚姻不忠诚导致离婚。当前社会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越来越随意,不论男女,在喜新厌旧的心理作用下把婚姻当成儿戏,往往追求新欢,因此夫妻双方对婚姻的不忠最终导致婚姻破裂。
二、降低离婚率的对策
(一)依法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婚外情、婚外恋中的第三者是导致离婚率持续增高的原因之一,第三者的广泛存在对婚姻有着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将第三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成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
(二)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赔偿数额。通过使侵害方承担多方面的责任,也使侵害方能够受到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从而对婚外不忠行为不敢轻易妄行。
(三)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父母离异对儿女造成的伤害,往往是常人无法想象的。在处理离婚的案件中,我们应当始终坚持“调解和好为主,诉讼离婚为辅”的基本审判原则,将调解作为解决夫妻关系问题的首选和最主要的手段。通过调解,耐心劝导离婚夫妻从孩子的利益出发,主动撤诉,平心静气解决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重新生活。
(四)国家应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条例 。我国应该通过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条例使人们了解和学习有关婚姻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以及提高道德意识。通过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家庭矛盾纠纷,减少离婚率,确保家庭婚姻的稳定
(五)加大法律惩治力度,净化文化市场。坚决净化文化市场,加大对不良文化现象的法律惩治力度。在惩治的过程中,把影响家庭婚姻的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作为惩治重点,严惩此类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生活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