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村民王明开着一辆车回家,在半途中遇见同村堂兄王大伟提着行李往回家的方向走,因为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于是王明就招呼王大伟上车,搭其一起回家。不料途中王明开车注意力不集中发生事故,造成自己和王大伟受伤,王大伟伤重点,被送入医院治疗。问事故中受伤的王大伟是否可以请求王明承担责任,若王明承担责任,又是什么责任?
分析:
案例中,我们要明确的是车主王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要明确车主王明就搭乘王大伟回家的行为的性质。有很多人认为无偿搭车人与车主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当无偿搭乘人受伤后,可以以违约责任要求车主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到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应当支付票款。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的,旅客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客运合同关系是针对营运性车辆的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关系而设定的。但对于无偿的道义性的搭乘行为并非营运性使用的机动车。车主与无偿搭车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定义。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虽然经过车主的同意或者邀请,但这种同意并不构成合同意义上的合意。并无订立合同的主观意愿。搭乘人没有给付报酬的义务,车主也没有要求搭乘人给付报酬的权利,而车主也没有一定送搭乘人到目的地,或者途中提高什么乘客服务的义务,无偿搭车人无权要求履行上述义务。
因此,无偿搭车人与车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当无偿搭车人在发生事故后不能向车主主张违约之诉。
在明确了车主与无偿搭乘人的关系后,该判断车主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这条规定看,事故中无偿搭乘人受伤并不适用该条文。无偿搭乘人在事故中基本都是处于无过错的一方。无过错一方受伤的责任该谁承担。
无偿搭车人在事故中损害基本分为以下类型:1、事故中存在第三责任人的事故和不存在第三人的事故;2、车主有过错和无过错的责任事故;3、搭乘人有过错的事故。
根据上述类型分别分析事故中车主和无偿搭乘人的责任问题。在存在第三责任人的事故中,若事故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可以直接以侵权之诉要求第三人赔偿事故损失。无偿搭乘人的损失则不要求车主承担。
在车主有过错和无过错的责任事故中,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反交通规章制度的酒后驾车、飙车等行为或在无偿搭车人要求下车的情况下,仍继续开车等等,此时,车主应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车主没有上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时,则车主不应对无偿搭乘人承担责任。
车主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例如,不提醒无偿搭乘人不要把手和头伸窗外、不提醒系好安全带等提醒注意义务,那么车主应对无偿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免责情形:当伤亡是无偿搭乘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无偿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车主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