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化水平的基本标志。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并在《决定》中提出六大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任务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可见,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对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做了重要部署。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建立司法公信力,当前最重要的举措,是推动司法改革。然而,我国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而且与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如司法的体制、机制、制度性因素相关,不可能“一蹴而就”。 在新的社会与司法背景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突出问题
(一)少数案件办案不公,司法公信力受损
刑事案件办理,存在部分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不当、裁判不当等问题。就法院而言,对某些达不到定罪标准的案件,或案件中的部分事实,不能严格履行法院的审查把关责任,迁就控诉,未认真贯彻落实罪行法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各项原则和制度,不当定罪,形成新的错案或案件实体处理的部分错误。
民商事案件办理,由于少数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事实把握不准,法律适用不当,也由于个别司法人员仍然受关系和人情以及地方权力和利益的影响,使少量案件处置不当,裁判错误,未能有效实现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少数案件诉讼拖延、超审限及隐性超审限现象时有发生,办案效率低下。有些司法活动表现出司法作风不良,司法技术欠缺,譬如,推诿工作、不负责任、部分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或缺乏说服力、法官组织、引导、控制庭审的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纠错机制不健全,司法公信力受阻
由于法院缺乏独立、中立与权威性,某些案件不能有效把关,及时纠错,而是迁就指控,勉强裁判。刑事再审启动过于困难,错案一旦铸成,纠错极为不易,除非出现科学鉴定发现作案另有他人等颠覆性证据外。近年来,由于国家强调保护司法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在杀人、投毒、抢劫、强奸等普通刑事案件的纠错上有一定进步,但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证伪难度大,纠错阻力大的案件,即使证据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乏纠错案例。
(三)司法腐败存量机制不健全,民众司法认同度低,司法公信力强化
中共十八大以后,国家反腐败力度加大,成效显著,司法腐败的势头已被遏止,顶风作案的情况较为少见。但司法腐败的存量机制不健全,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问题,一定条件下司法腐败存在“反弹”的可能性。司法官或司法领导干部如自身不干净,在案件处理有阻力,需要坚持司法原则时就难以坚守,司法公正也就难以实现。在司法程序中,由于维护自身形象以及照顾彼此关系,违法办案常常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评价与谴责,使部分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产生怀疑,乃至不信任司法,“上诉上访”、“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尤其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另外,受自身利益、特定立场等因素影响,对司法的社会评价与司法自身评价有明显区别,有时甚至会出现相反评价结果。
二、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当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存在的突出问题,既受体制机制、社会环境和社会意识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有自身思想认识、内部管理、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等内部原因。
(一)外部因素
“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之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够,导致部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以及对司法维权的不信任,形成或加剧了“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倾向。“党的领导地方化”异化为个别地方负责人的不当干预。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党政、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干涉司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往往难以有效抵御这种干预,尤其是来自领导、监督司法机关的组织与人员的干预。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仍有待建立,社会不当舆论仍然比较突出。
(二)内部因素
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确定司法机关实行“人财物省级统管”,这项措施无疑将有利于克服体制弊端,降低地方干预,促进司法公正。但“省级统管”如何实施,防止横向行政关系与纵向行政关系冲击审级独立等审级制度,确保司法管理符合司法规律、诉讼规律、法治规律,还需进一步观察和解决的问题。
法院的权力资源配置不足、实现其职能的保障条件亦明显不够,一些案件长期缠讼不决,法院缺乏解决纠纷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司法人员工作繁重、责任重、压力大,但待遇和地位较低,与现代司法对高素质司法人员的需要不匹配,优秀法律人才或难以引进,或离职离岗,其余在职人员中存在部分司法官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足,最终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近年来法院重视宣传工作,但经验不足,应对失据的问题仍然存在,造成民众对有的案件处置不理解,以及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三、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公正体制、机制保障
一是加强思想引导,凝聚改革共识,调动司法改革积极性。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司法机关在普遍肯定改革举措符合司法规律的同时,也存在对司法改革前景、改革对象的地位、工作条件等现实因素的影响的疑虑和顾虑。鉴于对本轮改革疑虑较多、共识不足的现实情况,推进改革应当“双管齐下”:一方面,应当适当筹划和部署改革,注意各种现实因素对改革的制约,注意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机关、不同类型人员等差异性因素,合理设计和安排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另一方面,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共识,稳定人心,调动积极性,在支持改革、积极推动改革方面做出表率。二是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注意“省级统管”的实施及统管后的党委与司法关系规范的调整。其次,要推动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最后,纪委、政法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应当按照依法治国要求调整、完善。三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权公正行使。“以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了诉讼的基本规律,也有利于矫正传统诉讼体制的弊端,对提高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法院审判应当实质化,全面贯彻证据规则,有效发挥审判把关作用。司法责任制与司法监督制度均应合理设定,且相互协调。在设定和实施对司法权运用的监督制度时,应坚持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严格与谨慎甚至适度豁免的追责制,采用更符合司法性质和规律的方式。
(二)加强司法建设,让民众真切感受司法公正的阳光
一是加强思想建设,端正司法认识,着重注意处理好“公正”与“功利”的关系、“服从”与“独立”的关系、“维稳”与“维权”的关系。二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加强制度规范建设,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约束自由裁量,防止司法权滥用,保证严格依法办案,真正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审判执行活动。三是调整绩效考评,改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同时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司法与社会的互动机制,让民众了解司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才能有效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三)全面加强司法官队伍建设
司法活动是司法官主导的,个案公正是由司法官的判断和裁决来体现的,因此,司法官的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
一是提升资源配置,保障司法官素质。司法官不合格的原因,除了转型时期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尚需一个过程以外,与我们长期以来将司法官当作普通公务员,未能注意到司法工作对司法官素质的特殊要求有关。英美法系的法官德高望重,且位高权重,常令普通人肃然起敬。大陆法系司法官虽然更具司法工匠特征,但因其工作性质和责任,基本素质和地位待遇高于普通公务员,并无疑义。鉴于司法人员素质已成为制约司法改革的瓶颈,也是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只有通过必要的资源配置,使司法官成为法律人所向往的职业,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才能确立。这种资源配置,包括一定的薪资待遇,在职业、安全、福利、退休上较好的保障条件,以及对司法官地位与尊荣的确认。在司法机关内部,尤其在法院内部,应当确立司法官为中心的理念。
二是加强职业伦理建设为司法公正提供精神支撑。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执法、司法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法、司法人员的“道德滑坡”与“伦理缺失”—上不惧天理,下不恤民情,既缺乏对法治的信仰,又缺乏对社会公正的信念,从而导致执法、司法不公,乃至产生冤假错案。这种司法伦理的缺失,有相当的普遍性。司法伦理的缺失,实乃转型时期普遍的道德滑坡、伦理缺失的问题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是司法建设的迫切任务。司法伦理建设,关键在于培养司法官对公正的信仰以及为维护司法公正的献身精神,固守“底线伦理”,形成“引导伦理”,生成“规制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