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及掌握的财富增多,因继承财产纠纷导致的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但当事人因对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个法律概念的认知及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增大,为了更好的促进老百姓的认识,下面笔者浅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条件、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和遗产的分配是按照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的指定来确定的。
二、适用条件不同
1、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的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的,则所有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经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适用法定继承。如果遗嘱一部分无效,另一部分有效,则无效的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拒绝接受遗赠的。被继承人用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被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拒绝接受遗赠的,其放弃或者拒绝接受的那部分或全部遗产,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在发生上述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时,其继承权丧失,涉及其继承的部分或全部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尚存之人才能成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人只有在继承开始时还活着,才具备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能力。否则,要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必须存在立遗嘱人死亡的事实。因为在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中,立遗嘱人就是被继承人,适用遗嘱继承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条件。
(2)所立的遗嘱必须合法有效。遗嘱继承所依赖的遗嘱,必须且只能是被继承人亲自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对于无效的遗嘱,当然不能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对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遗嘱,无效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须在继承开始后尚生存。根据法律规定,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立下遗嘱后,一旦出现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能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4)必须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因为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故此只有在遗赠扶养协议不存在或者不合法时才可使用遗嘱继承。
三、法律特征不同
1、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
(1)法定继承具有严格的身份性质。因为法定继承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并限定在具有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范围之内。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法定继承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法定继承人是建立在严格的身份关系之上的。
(2)法定继承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范围、顺序、份额、分配原则均由法律加以制定,不得任意更改,否者不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制度的补充和限制。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制度设计中,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继承的应当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可见,法定继承具有补充遗嘱继承的特征。
2、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1)遗嘱继承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引起遗嘱继承要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生前立有遗嘱;三是遗嘱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四是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遗嘱继承可以直接表达被继承人的意愿,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都可以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由被继承人通过设立遗嘱可以重新予以确定。
(3)遗嘱继承可以排斥法定继承,具有效力优先性。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必须先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我国法律基于遗嘱继承的意思自治,其遗嘱继承的优先性实际上起到了排斥法定继承的作用。
(4)遗嘱继承不影响遗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加以处分的或者遗嘱因与法律抵触而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为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在无被继承人特别指定或说明的情况下,不能由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