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5月份,被告雷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沈某某购房向原告覃某借款11万元,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间被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是夫妻关系。后因原告覃某一直追问雷某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张某追款,被告张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原告屡次要求雷某某还本付息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任何一方不应以不知情为免责事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所产生,但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其妻子并不知情,因此妻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知晓,并用于家庭开支,如果是大额债务还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雷某某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雷某某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由于被告雷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雷某某应承担责任。被告沈某某虽未在借条上署名,但雷某某所借款项是用于为沈某某购房,沈某某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雷某某与沈某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同,该笔借款系雷某某为与沈某某双方共同事务所借。故沈某某也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张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雷某某是夫妻,但雷某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沈某某购房,而非用于雷某某与张某夫妻共同生活,故张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