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分担责任,防止转嫁祸害”,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看,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还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肯定了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过失相抵,但应限制在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如果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以免与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目的相冲突。
二、过失相抵原则在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在当前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的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需通过准确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确定责任,以实现分配正义。
(一)过失相抵原则在适用中的限制
1、在无过错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在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确定责任的分担比例。
2、在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侵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或侵害人无过错但要承担法定责任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过失相抵,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二)对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认定标准
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情况下,对比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过错程度,直接关系到双方责任的承担与否及份额大小,因而需要确定一个双方过错程度的对比标准及等级,从而合理分割责任承担的具体比例。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过错的程度进行了区分,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受害人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没有尽到对自身利益应有的最基本的注意而与加害人共同导致自己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一般过失是指受害人没有尽到作为一个合理人而应有的对自身利益的注意程度,从而使自己发生损失或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过错是一种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活动,这种来自于内心的思想状态很难掌握,必须从外部行为,用客观标准去把握,但是主观标准并非完全弃而不用。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在判定过错程度时掌握客观标准兼顾主观标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