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依照法律规定,在三大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应当履行职责有:(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4)评议案件;(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7)制作裁判文书;(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因我国立法对合议庭制度规定过于粗略,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这已是大家共知的事实。 因此,为了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避免“合而不议、议而不决、随声附和”的现象发生,确保案件质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合议庭行为。
1、合议庭人员必须阅卷。为避免合而不审,建议合议庭成员均应至少在开庭前5日内阅完合议庭审理卷宗,了解掌握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并在协商基础上共同拟定庭审提纲和审理方案,明确庭审重点及注意细节,同时根据案情及合议庭成员各自专业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明确审判长、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的分工,搞好庭审准备工作。
2、按时评议。要求所有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必须在庭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对超期评议的,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提醒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坚持合议庭评议工作原则。评议时,为保证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评议,要求合议庭成员合议时必须全员参加,并按照规定的顺序发言,各自全面说明判断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阐述适用法律作出拟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避免仅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态性评议意见;评议一般采取口头评议和表决的方式,重大案件必要时提交书面方式评议书及表决意见,合议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最后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合议庭意见,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经合议庭成员核对无误签字或盖章,然后由承办人按照形成的合议庭意见制作裁判文书。
4、加强监督指导。推行审委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工作制度,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经两次合议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人意见的,合议庭应及时报分管领导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实现审判资源有效配置。
5、加强考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考评办案数、办案质量及确定奖励等方面坚持整体联动,实行合议庭整体考核与个体考核相结合的机制,所有成员均纳入考评,合理配置合议庭成员的责、权、利;加强对合议案件的评查力度,通过查看合议庭成员制作的阅卷笔录、发表的评论意见、制作的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等,掌握和检查合议庭每位成员落实合议制的整体状况,并对合议庭评议笔录进行形式复查和实质审查,从而健全监督制约,对合议庭成员进行激励和制约,促使他们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