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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经常被大众误解的法律术语



作者:秦?   发布时间:2015-10-13 08:40:57 打印 字号: | |

1.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列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于罪犯、犯人、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妇女。刑法中对妇女的规定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大家通常理解为非处女。另,十四周岁以下为幼女。

3.交通肇事。不是所有开车撞人的都是交通肇事,有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4.吸毒。吸毒一般不犯罪,藏毒贩毒等才犯罪,吸毒仅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5.嫖娼。嫖娼也一般不犯罪,当然嫖宿幼女也是构成犯罪的,有其他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依该罪名判罚。

6.抢劫。法律用语中不包含抢夺行为(排除转化型抢劫),一般街上一妹子包被夺大喊“抢劫啦!”,其实多半是抢夺罪。

7.枪支。不仅持枪是犯罪,持有弹药也是犯罪,具体请参照《刑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8.结婚。结婚是靠领证,而不是靠婚礼,办了婚礼没领证,在现在《婚姻法》上连事实婚姻都不构成(刑法仍构成重婚)。

9.私生子。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户口的,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与婚生子女相同。

10.领养。领养小孩不是双方达成了合意就可以的,具体参照《收养法》,要求很多。

11.违法和犯罪。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只有在除刑法外的部门法无法调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法。

12.债。债不等于欠钱。法律上的债的原因可以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等,欠钱的债仅仅是合同所引发之债。

1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之诉中提起,并且不适用刑附民或遭遇刑事犯罪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因为自然人的精神其实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但是法律只有如此调节方能一定程度弥补被害人的痛苦,所以适用比较苛刻。

14.定金。定金不等于订金,签合同交定金才能确保不会对自己不利。定金合同双方所负担相同的风险,但交订金时,其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

15.合同。合同并非一定要签书面的,可以口头成立合同或者推定成立合同。

16.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日常所说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复杂太多,不好展开介绍。

17.第三人。第三人不等于平时说的“第三者”,第三人是相对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人所言。

18.人格。法律人格在法律上是指权利能力,不同于平时大家所说的“我以人格担保”。

19.善意恶意。 善意在民法中可解释为面对无权处分人(代理人)的权利外观不知情且尽到了审慎的义务,如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可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恶意与善意相反,语境不同解释也不同,一般可解释为明知或虽非明知但怀疑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相对人缺乏合法权利而故意为法律行为等。

20.三倍赔偿。新《消法》规定了三倍赔偿,是成交价款的三倍。后面还有一句,赔偿不满500元按照500元算。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