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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理解调解前置程序的适用

作者:夏萍  发布时间:2015-10-13 09:52:36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132171030分,原告廖甲与原告廖乙搭乘廖某生的桂HDXXXX摩托车行至国道322线339km路段时被告被告常某驾驶的鲁H5XXXX货车挂鲁HXXXX车从后面超车时与摩托车刮碰,造成原告廖乙与原告廖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灵川县交警对认定,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4天出院。原告廖乙造成肩胛骨骨折,住院治疗40天。2013527日,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10级。原告廖甲的损失为:医疗费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411元,营养费160元,合计1646元;原告廖乙的损失为:医疗费14580元,误工费101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4112元,营养费1600元,伤残赔偿金37708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75478元。以上二原告的损失为77124元,该损失要求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常某赔偿,诉讼费由被告常某负担。

 

案情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2013 8 10 日赔偿原告廖甲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1500元;赔偿原告廖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46500元;两项合计为48000元,扣除已付14000元,还需赔偿34000元。其他无争议。

二、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原告自愿负担。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案情引申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具有诉讼成本低、审理周期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调查,上述六类纠纷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个别基层法院能占到70%以上。调解是民事简易程序中化解民间矛盾的最重要的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将上述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程序更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上述六类纠纷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如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或血缘关系,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当事人往往处在矛盾之中。又如劳务纠纷案件,务工人或雇工往往具有既希望能尽快拿到工资报酬,又具有不想得罪老板失去工作机会的心理。再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往往希望能够尽快得到合理的赔偿,缩短获赔的期限,降低诉讼成本。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内心里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以便日后能长期相处,因此大都具有调解的愿望。《若干规定》将上述几类案件规定适用调解前置程序,是符合当事人心理的。

正因为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上述六类案件也往往是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比如相邻关系纠纷,此类案件往往是在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起诉到人民法院,当事人常会对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通行权、给排水等各执一词,对立情绪很大,因此还经常会引发打架斗殴事件,影响安定团结。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集中在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也常势不两立,矛盾尖锐,有的甚至发生“抢人”、损坏财物、伤害、杀人等恶性事件。《若干规定》将上述几类案件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符合案件性质,有助于化解或钝化矛盾,有助于社会稳定,避免上访和恶性案件的发生。

 

 

 

 

 

 

 

来源:灵川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