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荔浦县人民法院收案数逐年上升,其中2013年共收案件2316件,2014年共3254件,2015年上半年1585件。执行案件收案数也大幅增长,2013年共收执行案件336件,执行标的1880.2万元,2014年654件,执行标的达到19584.7万元,2015年上半年已达519件,执行标的总金额15384.8万元。面对案多人少且案件执行难度加大的现状,荔浦法院不断强化现有执行措施的力度,执行效果明显。
一、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情况
2015年上半年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案件共180件202人(其中:采取强制划拨措施案件151件180人,全执101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案件29件24人,其中:全执20件、部分履行6件、和解3件)。
二、原因分析
一是被执行人故意规避。在执行实践中,一部分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态度不端正。从受理的执行案件来看,许多案件依法立案执行后,经本院电话通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或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仍有70%的被执行人拒不到场,认为法院的法律文书是一张法律白条,不履行也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还威胁、恐吓执行员。三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有的公开对执行工作予以干预,地方部门的干预和个别领导的袒护,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潜在的“保护”意识,使被执行人无需对抗就可达到拒不履行的目的。四是立法不完善,制裁措施不力。执行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难执行的主要原因。执行工作的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而现实的执行法律、法规却非常匮乏,而且分散、零乱的规定在各类审判程序的法规中,甚至有的相互抵触或冲突。在被执行人触犯了某些法律条款,需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现行法规要求不能异地拘留。在某些人明显触犯刑律时,据以执行的法律、法规也不够细致完善。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体现法院执行的强制力。对执行标的不大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坚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迫其履行。二是对消极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依法坚决采取罚款、承当赔偿责任等措施,防止协助人逃避义务。执行过程中,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坚持释法说理,尽量取得协助执行义务人的配合。对那些具有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始终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协助义务人,则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承担赔偿责任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协助义务,维护法院执法权威。三是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不断强化大局意识;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的查处,坚决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不得给法院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从而促使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四是要完善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的体制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