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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情况分析

作者:夏萍  发布时间:2015-10-15 08:37:28 打印 字号: | |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贷款需求越来越旺盛,金融机构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由于其自身在放贷时的不规范、借款人的不诚信等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正常收回贷款,导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呈逐年同比上升趋势。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

1、借款手续齐全,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原告胜诉率高。原告方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各项手续完备,与借款人、担保人都签订有书面协议,原告方证据充分,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基本上予以认可,原告胜诉率高。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不大,绝大部分都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贷款标的额从2万元到10万元不等。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

3、此类案件缺席审理占绝大部分。因为此类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几乎所有的债务人都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称没有钱还贷款,拒绝参加诉讼,导致借款人应速率低。同时,由于原告方无法提供借款人的确切地址,或借款人外出务工,出现法院按原告方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准确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故很多案件法律文书都只能通过登报公告送达,出现缺席审理的情况。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1、金融机构审查不够严格

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或者为追求业绩或者因私人关系等原因,对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信用评价、还款能力的考量只流于形式,因此不能相应的制定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诸如借款人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借款归自己使用,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无法偿还借款,而提供身份证件的人也不履行还款责任,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2、抵押担保审核不严、催收监管不力。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审核不严,贷款虽有抵押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值评估过高,抵押担保实践约定果断,一些抵押担保在起诉前就被注销。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追踪,当借款人出现多期欠款后才进行催收,甚至在借款人已无法联系到时才提起诉讼,已然丧失了实现债权的最佳时机。

3、受经济危机影响,借款人出现经营亏本,出现无偿还能力的情况。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竞争激烈,许多的借款人出现经营亏本的情况,导致无法偿还贷款。

三、防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对策

1、完善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查制度。首先,加强对信贷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坚决避免违规贷款。其次,强化管理制度,建立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完善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和还款能力考量制度,减少盲目放贷。只有建立健全借款人信用评价、还款能力考量机制,才能相应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从而保障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

2、丰富担保方式,加强对担保合同的审查,完备抵押担保手续,

确保担保效果。适当多采取以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或者以保险单、金融票据等质押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担保人能承担担保责任,减少放贷风险。

3、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范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手段,向社会宣传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理念。法院和银行可以以案说法,重视并开展好担保法知识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可采取通过个案讲解、法律讲座等形式,将法律宣传面扩大到农户中。通过宣传达到提高民众诚信意识,自觉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促进实现“人人讲诚信、人人守信用”的社会氛围。

 

 

来源:灵川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