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唐某5岁时,父母离了婚。当时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孩子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负担生活费120元。当时唐某年幼,生活费用也比较少。现在唐某已读中学,生活费和教育费相应增加,他的母亲从事清洁工作,工资较低,家中生活很困难。而唐某的父亲在一家公司工作,收入相对较高。为此唐某向父亲提出增加抚养费至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父母各负担一半的要求。他的父亲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唐某只好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根据被告的月收入情况和本地实际,灵川县人民法院判令唐某的父亲增加抚养费至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其父母各负担一半,至唐某独立生活时止。
案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上述协议和判决中的原定数额,是根据离婚当时子女的正常需要和父母的经济情况确定的。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在经济上又有此能力,那么就应根据新的情况,满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
同时,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本案中,唐某的父母离婚时议定的抚养数额和目前唐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差距较大,现在母亲收入低,父亲收入较高,父亲又有担负能力,因此他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是合乎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