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5年6月,全州县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47件,标的额3309.20万元。全州县人民法院围绕“加快建成中等城市,建设美丽全州”这一目标,深入金融、深入群众、深入企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开展了针对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的专项调研活动,着重查找制约金融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对规范金融信贷秩序和维护金融生态环境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及产生原因
(一)特点
1、案件数量及标的额总体上升。2015年上半年受理93件、标的额2435.12万元,同期同比分别增长25.68%、356.67%。
2、原告主体日趋多元化,但仍以地方性商业银行为主。2014年以前的案件原告多为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从2014年开始,除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国有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起诉案件增多。
3、恐慌性诉讼高发,多起案件指向同一被告。借款企业被一家债权人起诉后,其他多家金融机构因该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或死亡等突发意外性事件产生恐慌,也会纷纷起诉,有的甚至借款合同尚未到期便起诉,并在多家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部分标的被多轮查封。
4、被告送达难,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因被告数量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较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住址不详或者贷款后迁移住址,甚至外出躲债,致使法律文书送达难,有些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
(二)原因
经调研发现,产生金融类借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3方面:
1、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社会总需求下降以及货币环境总体趋紧的大背景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之受国内外市场影响,企业经营压力增加,产品积压,企业主营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甚至持续亏损。
国家严格金融信贷审批之后,众多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而民间借贷利率畸高,企业融资成本增加。2012年开始,民间借贷风险凸显,牵涉其中的企业遭遇灾难性后果,风险传导至金融信贷市场,讨债诉讼集中爆发。
2、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
一是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督不力,指令性贷款仍隐形存在。尤其是在农业贷款方面,国家出台政策支持农业贷款,是为了能在资金上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农贷却被变相利用,很多贷款名义上申请的是农业贷款,但是贷款的实际用途却并非用于购买农材料,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投资房地产、矿业或用于赌博等;还有部分农贷是村干部以担保批量案件的手段,从农户中分得部分贷款以达到融资的目的,给农村的金融安全造成了不稳定的风险。二是信贷人员违规、违法操作。个别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放贷程序规定,甚至出现伙同借款人骗贷的情形。三是金融机构恐慌性起诉,企业因此陷入绝境。四是“三户联保”、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增多,银行贷款程序存漏洞,贷款金额难以在短期收回,影响到我县的经济发展。涉诉的当事人跑路现象普遍,无法直接送达,案件邮寄送达、公告方式送达增加,加大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压力。
3、企业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业过度膨胀引发信贷违约风险。部分企业在自身资金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大量依靠银行贷款投入经营,盲目扩张,涉足本企业并不擅长的陌生领域,企业资产和规模迅速膨胀,但管理和市场需求没有同步跟进,导致企业资金结构脆弱,抗风险能力不足。二是企业存在金融投机行为。部分借款企业缺乏诚信意识,贷款动机不纯,套取银行贷款;有的企业不注重发展实业,将银行贷款投机高风险行业,比如房地产业。三是企业破产方面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当前社会公众对于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没有形成,部分领导仍然存在错误的政绩观,怕损坏政府的声誉,不支持企业破产,债权人在债务人濒临破产时,通常首选其他方式保障利益,而不是引导企业走破产程序,破产保护文化的缺失对推进企业破产司法重整工作,助推经济转型造成了观念上的阻碍。管理人对于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至关重要,然而现阶段对于管理人的选定、管理人的职责等的规定仍然存在空白。在立法上未对破产程序简易化审理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走司法程序的积极性。
三、妥善化解金融类借款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院与金融机构等部门信息交流平台构建
一是深化法院与金融机构等部门的金融维稳联席会议制度,法院通过定期释明法律规定、发布典型案例、交流和通报工作动态、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掌控金融发展动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二是强化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对接机制,参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效应,及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及时将涉诉主体妨碍诉讼、伪造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失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优化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司法引导
一是加大非诉程序适用力度,积极稳妥适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程序,立案阶段加强对涉诉企业和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减少涉金融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环节,缩短不良贷款清收周期。二是构建专业化立审模式,做到对该类案件快速受理、快速送达、快速排期和快速财产保全、快速审理、快速执结,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三是创新执行方式,提高案件执结率。对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实行分组执行、责任到人,法院执行人员与金融机构专职清欠部门搞好对接,共同制定执行预案,加强协作,集中行动,促进贷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四是积极向有关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和部分企业提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等方面的司法建议,切实发挥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管理。
(三)通过裁判规则治理,为市场建立规则
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发挥对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转型升级,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部分生产者、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交易规则,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交易秩序。通过司法裁判规则,引导市场信用担保规则制度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制度建设,减少放贷风险。
(四)强化法院司法金融服务,为经济发展护航
法院积极践行“三严三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金融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准确把握辖区经济发展形势,理清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服务企业发展。着力畅通金融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对系列金融案件,集中受理、集中保全、集中协调、集中审理、协调执行等。并根据审判人员特点和案件类型情况,成立金融审判小组,整合人力资源,集中力量专攻涉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民商事纠纷,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办案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机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