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0日,原告的父亲石头因帮人做工被高压线触电死亡。2014年9月4日,原告出生。出生之前,原告的奶奶、妈妈和哥哥三人,已经向本院提起过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志雄、海英应负35%的赔偿责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死者石头自负35%责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志雄、海英已按照判决履行完毕。
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志雄、海英和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法院审理终结,生效判决也已经履行,被告志雄、海英的赔偿义务已经完成。现原告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应再受理此案。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理由如下:原告的奶奶、妈妈和哥哥之前已经起诉,且经法院审理作出了判决后,被告已经履行完赔偿义务。原告起诉的事实相同,属于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再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理由如下:原告作为死者石头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起诉时尚未出生,其他继承人在起诉时亦未将原告的抚养费列为起诉请求事项。以前的相关民事争议及民事判决均未涉及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属于新的民事抚养争议。
【法律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一事不再理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本案中,原告为熙仔,与上次的原告不是同一人,即本案为新的原告,不属于同一当事人;原告作为死者石头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起诉时尚未出生,其他继承人在起诉时亦未将原告的抚养费列为起诉请求事项。以前的相关民事争议及民事判决均未涉及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属于新的民事抚养争议,不是同一诉讼请求。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