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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的探究及展望

作者:苏倩  发布时间:2015-11-18 15:03:23 打印 字号: | |

 在多年的未成年人刑事判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 问题未成年人” 往往出自“ 问题家庭”。因此, 未成年人民事判工作系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贯彻实现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益的有效维护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而且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防工作息息相也是我未成年人域不断扩大的逻辑前提。我院每年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数量远远多于刑事案件,解决未成年人民事纠纷,构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性。

一、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之缘起

(一)制度需求性与稀缺性的冲突

首先,相法律范的不完善。我法律于未成年人的保,特针对民事益的保机制存在着较大缺陷。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法》,省市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散于各种法律文件中于未未成年人民事判机制的探究及展望成年人保规则定, 已远远不能适势发展的需要。些法律法容相对滞后、具体范也较为抽象,不能构成一的未成年人保体系。此外,我《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并未明确“ 少年法庭”、或者“少年判庭”的概念。立法的缺失致少年民事判根基不, 其展也因此受到了限制。

其次,未成年人民事判在实务中也并未有的重模式的优势显而易,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束机制,法官常常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划入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加分地一并理。相于逐步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判,未成年人民事判的构建仍于“未成年段”。如果此缺乏足的重,既不利于实现实质, 也不利于保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

(二)未成人审判的国际化趋势

1985制定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规则》指出: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的法律、规则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纵观司法实践发达国家在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家往往合性、多能化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并承一切有未成年人问题的事立意上的未成年人立法;司法者强调未成年人的“ 优先元素”,强调未成年人的利与诉讼权利等均应获得适区别对待”。少年并非小成人,未成年人民事判不能仅仅满足于“ 减轻”原,更不能依照成年人的同予以比。未成年人亦有人,健全未成年人民事判机制同国际的要求。在方面, 外经验制度值得借。例如,了更好地保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日本制定了《少年法》、《少年法院法》和《少年规则》等法律,道都、道、府、也都制定了青少年保护条例。德制定了兼具体法和程序法性详尽的少年法典。

二、未成年人民事判机制之症所在

(一)未采取体系性鼓措施

在未成年人民事判制度的程中,特殊的案件型和解机制法官的自身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官累更多的专业性甚至非专业性知如心理) 》同,相于一般性的民事案件,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程中,法官需要耗更多的精力来对未成年人行特殊保。而有制度下,少年庭法官的待遇与普通庭法官并显区别致少年庭法官工作情和极性普遍不高。有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一步加少法庭工作的意》要求:“完善考核保障,夯少年法庭工作基”, “延伸教” 等工作效考核的范措尚有待推广

(二) 未成年人民事益保容尚不完

随着的不断进步和展,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出一系列新情、新问题行法律、法规对部分现实问题无法有针对性地予以解。例如,如果未成年人父母产归于未成年人一人名下,而未成年人成年后致其父母有居所该类案件如何理?诉讼定的司法问题如何做到既有助于查明案情,又不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心理造成害?实践中面的一系列新问题,都需要法律和司法解作出相定。与此相系,各地在行少年法庭试点时,不可能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益保的案件均人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同又始未能合理解什么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进人少年合庭理, 什么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应当进人少年合庭理,而实际上主要是依据少年法庭判力量的配况来决定受案范的大小。种不确定性放案的任意裁量,不利于未成年人益的全面保实质公平的实现,同也折射出少年法庭判能力的差异,表明不少少年法庭存在人手缺甚至不受重的情对结量和服判息率造成冲击

(三)未成年人利主体地位未得到充分保障

在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只能通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事上未成年人的意愿未必能通其法定代理人得到充分的表与保, 甚至可能法定代理人背未成年人的意愿行民事诉讼的情行的民事司法制度未能保障未成年人在民事案件中的利主体地位。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程中,仍然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愿主要依据。即便法院通知未成年人到庭,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的普遍依性也定了其表未必能反映真的意思表示。

(四) 判决执行力有待加

法院实践表明,很多候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本身也表出“弱”,尤其是经济方面的薄弱。如针对抚养费的少年民事纠纷案件中,即便法官合考量了被告方的经济实力与生活情而作出一个较数额的判,判行仍然面临着。除此之外,于那些并不存在经济因素的纠纷督的缺失往往致落的不得力。管存在回访观护等督促措施,但始缺乏一种有力的针对未成年群体的判后督机制。未成年人民事判机制的探究及展望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判或解后,具体行情如何,是不是符合未成年人的实际利益和心理期?有司法机注意该问题。即便行的情况无

未成年人意,由于其诉讼能力受限以及在经济上、人身上法定代理人的依也不动寻求司法机的援助。种情下,倘若司法机不主采取一套完整、明确和特殊的机制未成年人民事判的督, 极易致空判,致使司法判决无期的社效果, 未成年人的益也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探索符合我院实际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

(一判机制的范化

1)立法支持

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判机制的相法律定散于《法》、《未成年人保法》、《婚姻法》、《收法》等法律法和相司法解中,但仍法系未成年人民事判机制的行提供充足依据。因此,不妨借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判程序列为专定的做法,在《民事诉讼法》中“ 未成年人民事判程序”予以特别规定。够为未成年人民事判机制的行提供法律支持,能增《民事诉讼法》的科性和系性。

2)机构置及人

《未成年人保法》第条规定:“ 公安机、人察院、人民法院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益保案件,应当未成年人身心展特,尊重他的人格尊,保障他的合法益,并根据需要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人理。”

灵川法院2015年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该庭的职责是专门审理未成年犯罪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有专门的负责人及合议庭成员。

3)受案范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范围决定了少年民事司法制度的覆程度,也定了未成年人专门审组织能大小和未成年人民事合法益的保程度。由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判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源, 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时应当遵循经济性原和必要性原

基于这两个,我国将来正式确定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进一步小,以此未成年人组织有足的司法实现其在诉讼程序方面的新功能,提高确有需要特救助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程度。

(二)建立效的行机制

建立、健全判后行机制,要求作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判的司法机关应当负责任地自或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定期裁判行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督,深化社会观护制度的贯彻于未依法行裁判果的,应当责令其及时严格履行任或义务,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益; 行裁判果反而致未成年人其他益受的,应当采取救措施救未成年人的其他益,或主动协助未成年人求司法援助,以完成未成年人合法益的全面保

(三)加未成年人利主体地位的保障

民事诉讼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更重要的是保障好未成年人的精神利益,使其能在民事诉讼极健康的教育,就需要多渠道、多方式地了解和注未成年人的真意愿,尊重未成年人的真意愿。例如,法官在理一些未成年人生重大影的案件前, 及与涉案未成年人行深人的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具体状况和真意思;通会组织和社志愿者的社会观护工作,全面了解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状况为审判提供翔、可信的根据;引入心理咨询专未成年人及其监护行心理方面的治和正,向法庭提出相专业注意严肃却不乏馨的气氛,未成年人愿意吐心,等等。之,法院在理涉及未成年人益的民事案件应当尽可能多地去了解和查未成年人的心意愿和生活状况量地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尊重未成年人的利和选择

(四) 完善“跨部”合作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人保法》的基本宗旨。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淡化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影,又要利益和他人益的角度出发对其予以教育。这仅凭法官群体的力量是以完成的。民事纠纷往往涉及婚姻、抚养等因素,多程序的贯彻和信息的源都仰于除法院以外的其他相。例如, 抚养纠纷案件的判后行情,需要社会观护的跟进对诉讼带来力,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助。因此,完善少年民事判的“ 跨部”合作, 既有利于促进审判的合理公正, 又能将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害降到最低。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