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 问题未成年人” 往往出自“ 问题家庭”。因此, 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关系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实现, 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息息相关。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审判领域不断扩大的逻辑前提。我院每年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数量远远多于刑事案件,解决未成年人民事纠纷,构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性。
一、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之缘起
(一)制度需求性与稀缺性的冲突
首先,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针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机制存在着较大缺陷。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个省市区相继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关于未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的探究及展望成年人保护的规则、规定, 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对滞后、具体规范也较为抽象,不能构成一个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此外,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并未明确“ 少年法庭”、或者“少年综合审判庭”的概念。立法的缺失导致少年民事审判根基不稳, 其发展也因此受到了限制。
其次,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在实务中也并未获得应有的重视。尽管该模式的优势显而易见,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法官常常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划入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加区分地一并处理。相较于逐步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构建仍处于“未成年阶段”。如果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既不利于实现实质正义, 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
(二)未成人审判的国际化趋势
1985年联合国制定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指出: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纵观各国司法实践,发达国家在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这些国家往往设有综合性、多职能化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并承担一切有关未成年人问题的事务,强化独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立法;司法者强调未成年人的“ 优先元素”,强调未成年人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等均应获得适当的区别对待”。少年并非小成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不能仅仅满足于“ 减轻”原则,更不能依照成年人的同样行为予以类比。未成年人亦有人权,健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同样是国际人权保护的要求。在这方面, 外国的经验制度值得借鉴。例如,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日本制定了《少年法》、《少年法院法》和《少年审判规则》等法律,个道都、道、府、县也都制定了青少年保护条例。德国制定了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内容详尽的少年法典。
二、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之症结所在
(一)未采取体系性鼓励措施
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运行过程中,特殊的案件类型和解决机制对法官的自身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官积累更多的专业性甚至非专业性知识如心理学知识) 》同时,相较于一般性质的民事案件,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来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而现有制度下,少年庭法官的待遇与普通庭法官并无明显区别,导致少年庭法官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普遍不高。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法庭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考核保障,夯实少年法庭工作基础”, 将“延伸帮教” 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这一举措尚有待推广。
(二)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内容尚不完备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部分现实问题无法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例如,如果未成年人父母将房产归于未成年人一人名下,而未成年人成年后处分该房产,导致其父母没有居所该类案件如何处理?关于亲子关系诉讼,亲子鉴定的司法认定问题如何做到既有助于查明案情,又不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伤害?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都需要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规定。与此相联系,各地在进行少年法庭试点时,不可能将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均纳人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同时又始终未能合理解释什么样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进人少年综合庭审理, 什么样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应当进人少年综合庭审理,而实际上主要是依据少年法庭审判力量的配备情况来决定受案范围的大小。这种不确定性放纵了个案的任意裁量,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和实质公平的实现,同时也折射出少年法庭审判能力的差异,表明不少少年法庭存在人手紧缺甚至不受重视的情况,从而对结案质量和服判息诉率造成冲击。
(三)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未得到充分保障
在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事实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却未必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得到充分的表达与保护, 甚至可能会出现法定代理人违背未成年人的意愿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现行的民事司法制度未能保障未成年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仍然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愿为主要依据。即便法院通知未成年人到庭,未成年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普遍依赖性也决定了其表达未必能反映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 判决执行力有待加强
法院实践表明,很多时候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双方监护人本身也表现出“弱势”,尤其是经济方面的薄弱。如针对抚养费的少年民事纠纷案件中,即便法官综合考量了被告方的经济实力与生活情况而作出一个较小数额的判决,判决的执行仍然面临着困难。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并不存在经济困难因素的纠纷,监督的缺失往往导致落实的不得力。尽管存在回访观护等督促措施,但始终缺乏一种强有力的针对未成年群体的判后执行监督机制。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的探究及展望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或调解后,具体执行情况如何,是不是符合未成年人的实际利益和心理预期?鲜有司法机关特别注意该问题。即便执行的情况无法
让未成年人满意,由于其诉讼能力受限以及在经济上、人身上对法定代理人的依赖他们也不会主动寻求司法机关的援助。这种情况下,倘若司法机关不主动采取一套完整、明确和特殊的机制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执行进行监督, 极易导致空判,致使司法判决无法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探索符合我院实际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
(一) 关注审判机制的规范化运行
(1)立法支持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但仍无法系统地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的运行提供充足依据。因此,不妨借鉴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列为专章规定的做法,在《民事诉讼法》中对“ 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程序”予以特别规定。这不仅能够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的运行提供法律支持,还能增强《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理。”
灵川法院2015年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该庭的职责是专门审理未成年犯罪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有专门的负责人及合议庭成员。
(3)受案范围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范围决定了少年民事司法制度的覆盖程度,也决定了未成年人专门审判组织的职能大小和对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由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 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时应当遵循经济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基于这两个原则,我国将来正式确定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进一步缩小,以此来保证未成年人审判组织有足够的司法资源实现其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创新功能,提高对确有需要特别救助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程度。
(二)建立长效的监督执行机制
建立、健全判后监督执行机制,要求作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判决的司法机关应当负责任地亲自或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定期对裁判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深化社会观护制度的贯彻。对于未依法执行裁判结果的,应当责令其及时严格履行责任或义务,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对于执行裁判结果反而导致未成年人其他权益受损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救济未成年人的其他权益,或主动协助未成年人寻求司法援助,以完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三)加强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保障
为通过民事诉讼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好未成年人的精神利益,使其能够在民事诉讼中获得积极健康的教育,这就需要多渠道、多方式地了解和关注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例如,法官在审理一些对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前, 及时与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深人的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具体状况和真实意思;通过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社会观护工作,全面了解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状况,为审判提供翔实、可信的根据;引入心理咨询专家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心理方面的诊治和矫正,向法庭提出相关的专业意见,审判时注意营造严肃却不乏温馨的气氛,让未成年人愿意倾吐心声,等等。总之,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多地去了解和调查未成年人的内心意愿和生活状况,尽量地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选择。
(四) 完善“跨部门”合作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宗旨。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淡化审判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影响,又要从保护社会利益和他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其予以教育。这仅凭法官群体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民事纠纷往往涉及婚姻、抚养等因素,许多程序的贯彻和信息的来源都仰赖于除法院以外的其他相关部门。例如, 对于抚养纠纷案件的判后执行情况,需要社会观护人员的跟进对于缓解诉讼带来的压力,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予辅助。因此,完善少年民事审判的“ 跨部门”合作, 既有利于促进审判的合理公正, 又能将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