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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刑法修正案(九)
——重点分析刑法总则的变动
作者:秦?  发布时间:2015-11-25 09:17:23 打印 字号: | |

有位大师说,每部刑法都属于特定的时代。刑法修正案作为应急性的法律文件,回应并且解决着当今时代的重大问题,通过看刑法修正案背后的立法目的来回顾和梳理相关的热点问题,有时候也挺有趣的。

本文主要从比较的角度来重点分析刑法总则的变动:

我国刑法从1997年颁布以来,一共有过9次修改。我国刑法修改的时间比较随意,但是修改的次数频繁,这对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有一定影响的。而修改的内容也从最开始的个位数慢慢增加。值得称道的一个进步是,前七次刑法修正案都是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执行,而第八次和第九次都在通过之后给予了公众一定的理解时间,在几个月之后才正式实施。我国刑法修改的时间比较随意,但是修改的次数频繁,这对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有一定影响的。而修改的内容也从最开始的个位数慢慢增加。值得称道的一个进步是,前七次刑法修正案都是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执行,而第八次和第九次都在通过之后给予了公众一定的理解时间,在几个月之后才正式实施。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规则的规范体系,是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一般而言总则比较抽象且稳定,在刑法修正的前七次中,都未涉及总则的修改,而在第八次和第九次则做出了变动,这些变动虽然不像具体罪名改变一样可以引起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但是意义非同一般。现在,我们具体来看看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中一共修正了四条总则条款。总则中又可以分为绪论、犯罪论和刑罚论,进一步缩小范围讨论的话,这一次的修改只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一共修正了四条总则条款。总则中又可以分为绪论、犯罪论和刑罚论,进一步缩小范围讨论的话,这一次的修改只发生在刑罚论中。刑法的修正一般有三种:变更原文型修正、增加条款型修正和废止原文型修正。在上述四条中,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属于增加条款型修正,作用是补充,反应了刑法由粗糙化向精细化的转变。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属于变更原文型修正。将仅有的两次总则的修改(即刑法修正案八和九)做对比,我们会发现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九条在这两次中都进行了修改,可见该条文的争议比较大。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这四个修改条文:

一、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是这四条中唯一一条最终稿和草案不相同的。草案中的规定是:“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而定稿中则改为了:“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定稿把草案中的五年期限降低为三至五年,可见该项条文在修改过程中有较大的争议和压力。

二、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提高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和“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求是一脉相承的。死缓制度本来就具有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功能,修正案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并且增设了配套设施,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制度。而关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的规定同时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活动的监督权,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关于该条文的更深解读,可参考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草案)》为主要视角。

三、第五十三条

该条扩大了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能情形,“经人民法院裁定”规定了裁定的机构,使得权责更加分明。而“延期缴纳”则增加了该项情况下的一种选择,加大了罚金的追缴力度,这和这次修正案中多处增加的“并处罚金”思路一致,我也赞同可能是为了促进财产刑的发展。

四、第六十九条

该项条款是增加型修正,规定的是管制并罚制度,有学者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执行有期徒刑,而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则两项刑罚都执行,这是否有违公平。此处可能带来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是可能给犯重罪的人带来好处,因为拘役是比管制更严厉的惩罚。第二点是在庭审中可能出现奇怪的现象:即辩护人往重罪(拘役)的方向辩护,而公诉人往轻罪的方向(管制)指控,不便于展开公诉工作。

   综上,刑法修正案九对总则部分做了如上四点修改,该修正案自2015111日已经开始施行,效果到底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开展,让我们一起期待吧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