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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廖文丽  发布时间:2015-11-25 09:46:2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此类案件涉及的面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子女的抚养等问题。离婚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法院工作非常重视的问题。离婚案件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  离婚案件调解的概念及意义

(一)离婚调解的概念

离婚调解,是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离婚案件调解的意义

 1、提高和好率、维护家庭稳定。调解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调解和好,一种是调解离婚。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很多时候是因为感情用事,内心深处根本没有想好要离婚,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有的会因为对家庭的责任而选择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有的只是希望通过法院通过做工作,让对方改正错误;有的甚至只是因为生气而诉至法院。因此,法官应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对症下药,运用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促其和好。
     2、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情绪都比较激动。即使当事人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如果能够正确运用调解方法和技巧,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问题,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使双方失去协商的基础。
     3、降低对子女身心的伤害。每个孩子都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家庭的破裂,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非常不利。父母意见的不和,会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压力,残缺的父爱或是母爱,让孩子的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

二、离婚案件调解需要坚持的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自愿不仅包括程序上的自愿、还包括实体上的自愿。

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既要求程序合法,也要求实体合法。

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

三、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1、以诚相待、尊重当事人。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法官在拿到案件后,首先要非常重视与双方当事人的交谈,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让他们把憋在肚子里的话全部说出来,认真倾听、以诚相待,这是调解最主要的。这可能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但是这样做一是可以让法官更加了解案情、找到问题的核心,确定争议的焦点,找到双方矛盾的根源,从而让法官能够对症下压,解决矛盾;二是可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有了信任,当事人很多心里话就会愿意说出来,法官办事就会得心应手很多。

     2、冷处理法。冷处理法主要针对一些不希望离婚的当事人,这种当事人往往表现出情绪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一般比较冷静,对感情通常失去了信心,也就不太愿意说话。愿意数落多方的,说明还在意与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

对待这类当事人,法官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向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而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法官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往往适得其反,不仅不能调解,反而让激化矛盾,导致调解不能。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不急于下判。一方面我们可以联系当事人的亲友,让他们帮忙促成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其情绪稳定下来后,也更能正确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矛盾,改变离婚的初衷,主动和好。

3、劝说法。这里的劝说法是指亲友或组织劝说。比起法官说的话,当事人更多的愿意相信自己的亲友或是组织。通过找当事人的亲友或是组织,形成浓厚的调和氛围。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或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利用亲属、朋友,共同做和好工作,或者排除婚姻障碍。

4、回忆感情法。回忆感情法即回忆双方的美好感情,或一方对另一方恩爱和关照的情感事件。人的言行受其感情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恩爱的过去,忘记对方的好,总是看到对方的不好,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法官可以提醒当事人,让其回忆两人恋爱时的甜蜜和一起经营婚姻的不易。这种方法,可以调动或激起夫妻之间的情感,忘记一时怨恨,促使双方和好。

    5、赔礼道歉法。赔礼道歉法即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礼道歉,促使当事人认清自我、检讨自己。法官在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敢于正确面对,自我检讨。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好。

    6、子女或亲情连接法。子女或亲情连接法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调节或纽带作用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发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据很大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对调解和好将起巨大的作用。

    7、打破幻想法。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往往存在幻想,他们想离婚后,再与他人结婚。认为这样自己的婚姻就会幸福很多。这种幻想,让他们迫不及待想要离婚。不打破他们的幻想,夫妻就不可能和好。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要打破其幻想,法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要与过错方所在单位取得联系,采取一定的强有力的措施,将其与第三者分开。只有这样夫妻和好才有现实可能性。

      8、单刀直入,释明法律关系调解。 这种调解方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的案件,比如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各执己见,导致案件长久搁置。对此类情况,就得根据已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单刀直入,直接告知双方当事人法律规定,夫妻必须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才准予离婚,让双方都有心里危机感,认识到对各自的不利之处。这种方法运用得当,也可以提高调解率。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