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浅论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作者:蒋振军  发布时间:2015-11-26 08:55:41 打印 字号: | |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是实务当中经常出现的案件类型,为了更好的为经济活动参与者认知二者的法律区别,提升法律风险意识,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一、前提:弄清楚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时而公司却怠于起诉,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对损害人或侵害人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股东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股东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于自己的一种诉讼形态。

二、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律区别

1、诉讼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股东是为了公司利益而起诉。股东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个人的权利被侵犯,股东起诉纯粹是为了自身利益。

2、对原告诉讼资格的要求不同。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的股份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中对股东的原告资格并没有上述要求。

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员。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原告为股东,被告只能是股东所在的公司。

4、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中具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受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30日内不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才可起诉。而股东直接诉讼并无此限制,只要股东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法定条件下的股东径直向法院起诉即可。

5、诉讼法律后果承担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享有的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判决对原、被告双方、公司及其他股东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直接诉讼中,诉讼的原告是直接、最终的受益者。

6、提起权的性质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一种共益权,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起因乃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判决赔偿亦归于公司,并且判决结果又间接使公司其他股东、员工受益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性质为共益权。股东直接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是股东处于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诉讼,其利益归于自己。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意义

建立股东代表诉讼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对于强化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提供外部的司法救济,有利于促进经济投资发展。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