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执行难饱受公众诟病,不但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项重要抓手。但随着执行工作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的抗拒执行的新问题不断凸显,一定程序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发展,亟待解决。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自将执行标的物(房屋)拆毁,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最终,孙某因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被执行人孙某拆房抗拒执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准确认定拒执罪?
二、拒执罪的内涵、特点及适用率低的原因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二是犯罪主体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的人;三是犯罪主体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四是犯罪主体客观上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前,拒执罪案件呈现出数量增多、拒执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被执行案件周期长、定罪后刑期短、缓刑多、暴力抗拒执行案件不断增多等特点。“据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1]
笔者分析拒执罪适用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不完善,适用标准不明确。二是认识不到位,程序启动难。三是程序衔接不畅,法院调查取证难。2014年至今年10月,桂林市因拒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和人数仅为移送案件总数的5.26%和移送总人数的8%。四是社会关注度高,涉执信访压力加大。
三、“老赖”拆房抗拒执行行为的法律认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明确确定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从前文“孙某拆房抗拒执行案”看,孙某抗拒执行的行为符合拒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理由:首先,本案孙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而故意拒不执行;其次,被执行人孙某擅自将执行标的物(房屋)拆毁,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第三,被执行人孙某有能力执行却以拆毁执行标的物(房屋)来抗拒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情节严重;第四,被执行人孙某系本案中有义务执行判决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孙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应予惩戒。
四、结语
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以触犯刑法来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当然,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条件,明确酌情从宽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