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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拆房抗拒执行该如何定性?
作者:张龙军 苏萍  发布时间:2015-11-26 09:02:32 打印 字号: | |

长期以来,执行难饱受公众诟病,不但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项重要抓手。但随着执行工作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的抗拒执行的新问题不断凸显,一定程序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发展,亟待解决。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自将执行标的物(房屋)拆毁,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最终,孙某因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被执行人孙某拆房抗拒执行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准确认定拒执罪

二、拒执罪的内涵特点及适用率低的原因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二是犯罪主体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的人;三是犯罪主体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四是犯罪主体客观上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前,拒执罪案件呈现出数量增多、拒执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被执行案件周期长、定罪后刑期短、缓刑多、暴力抗拒执行案件不断增多等特点。“据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1]

笔者分析拒执罪适用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不完善,适用标准不明确。二是认识不到位,程序启动难。三是程序衔接不畅,法院调查取证难。2014年至今年10月,桂林市因拒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和人数仅为移送案件总数的5.26%和移送总人数的8%。四是社会关注度高,涉执信访压力加大。

三、“老赖”拆房抗拒执行行为的法律认定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明确确定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前文“孙某拆房抗拒执行案”,孙某抗拒执行的行为符合拒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理由:首先,本案孙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而故意拒不执行;其次,被执行人孙某擅自将执行标的物(房屋)拆毁,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第三,被执行人孙某有能力执行却以拆毁执行标的物(房屋)来抗拒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情节严重;第四,被执行人孙某系本案中有义务执行判决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孙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应予惩戒。

四、结语

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以触犯刑法来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当然,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条件,明确酌情从宽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杨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