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汽车数量也爆炸式的增长。汽车在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却也带来了许多交通事故。有些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但更多的事故却是人为原因导致的。近日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件由于病车上路致使一死两重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并对被告人丁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2014年7月2日6时15分许,丁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由龙胜县往临桂县方向行驶,途径321国道639KM 400M处遇对向开来的一辆面包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丁某为避让面包车而采取紧急刹车,在刹车时车辆方向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乘客王某当场死亡、丁某、乘客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轻型厢式货车及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均不合格;经临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王某属交通事故致颈椎平面离断、颈髓严重损伤死亡;经桂林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左小腿中上段以远离断缺失已构成重伤二级;致右髋臼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一级;致全身体表损伤后瘢痕累计长83.5cm已构成轻伤一级;致右足地1、2趾跗关节脱位已构成轻伤二级。经临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书认定,丁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超员行驶,在避让其它车辆时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心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在道路超载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王某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临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因避让面包车而采取紧急刹车,但造成本案的主要原因是因被告人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超员行驶,在避让其他车辆时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造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漠视交规,害人害己。我们应该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