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9月2日17时许,张某与原告李某因争抢通道互不相让引起争吵,原告将张某停放在通道的电动车推开,张某看到此情况后,也将原告停放在通道的电动车推开,原告去拉扯张某的头发,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被张某在场的丈夫廖某动手进行殴打,致李某轻伤。事件发生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506.28元。 【分歧】原告被殴打受伤,谁应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妻发生争吵时,与被告之妻相互推拉,原告在此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为其妻出气出手伤人,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过错在于被告,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妻发生争持,被告为其妻出气出手伤人,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时,原告与被告相互推拉,原告在此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