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 日,四川攀枝花男子邓树超跳江自杀。12月3日,其遗体被发现,父母前去认尸,渔民要价1.8万元捞尸费,后经协商要8000元。邓家拿不出钱,只好让遗体继续泡着。12月6日,经民警协调,双方定价4500元,邓家交付钱款后尸体被打捞上岸。
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次事件,我认为有以下几个重点:1、尸体在水里,渔民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打捞义务。2、渔民在打捞前向家属商谈费用,不违法。先收了钱再去捞,不违法。谈好了价格、没收到钱就不动,也不违法。3、无论是尸体在水里,还是说尸体撞进了渔网,尸体捞上来以后,应当立即拖回岸边交给亲属;如果任由尸体泡在水里,声称不给钱就不给尸体,这就是典型的“挟尸要价”。因为尸体不是普通的物,更不能适用债权人留置权。将尸体作为要价筹码,任其泡在水里,不仅仅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明显涉嫌敲诈勒索和侮辱尸体。09年的荆州事件,一群大学生为了救两个小孩手拉手组成人链下水,不幸有三位溺水身亡,当地的打捞公司老板开价3.6万。后打捞公司的负责人陈波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4、打捞价格虽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如果显著超出打捞行为的成本及其可能带来的损失,还是有可能属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另外,乘人之危形成的服务合同也是可变更可撤销的。5、尸体撞进渔网,渔民将它拖回岸边,可能构成无因管理,可以要求必要的费用或者说服务费。但这些都是建立在不能将尸体泡在水中作为要价筹码的基础上的。
当然,现场协调的民警确实也存在不当之处。水中发现了尸体,不仅仅消防部门有责任打捞,警察也是有义务进行打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故未经公安机关勘验检查,谁能说水中的尸体与犯罪无关?警察是应当先把尸体捞上来的。所以,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不仅仅可以打119,还可以直接打110,要求警方打捞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