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浅谈司法调解的基本原则

作者:蒋振军 冯荟  发布时间:2015-12-11 10:01:10 打印 字号: | |

司法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指司法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内在法律的精神和实物运行的基本规律,对于当前有效解决当事人双方矛盾,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为了帮助预备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司法调解原则的精髓,本文将对此进行浅析。

一是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胁迫当事人。《民事调解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明文规定:“调解协议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而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的现象,这种现象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在调解过程中,绝对不能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

二是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包含了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个方面。即调解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是尊重民俗原则。民间习俗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对民众有着较强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调解内容要尊重民俗,但是调解所运用的民俗必须是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善良民俗,即公序良俗。

四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只有弄清楚了案件事实,找出争议焦点所在,才能更好的做调解工作。

五是保密原则。《民事调解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保密有利于在审判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信任关系,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更愿意说出真实想法,案情的调查也会更加清楚,审判人员可以更好的促进调解成功。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余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