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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彩法院宣判桂林首例展览装修设计效果图著作权侵权案

作者:曾臻  发布时间:2015-10-10 14:41: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桂林市非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桂林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展览装修设计效果图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桂林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桂林市非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报酬6 000元。该案系桂林法院审结的首例展览装修设计效果图著作权侵权纠纷。

   2014年11月13日,被告桂林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方式成为第七届广西名特优农产品交易会项目(以下简称农交会)的供应商,负责桂林主场的搭建、设计、施工、服务。该农交会桂林主场占地面积约为1 500平方米,共分9个展位,其中1个为主展位,另8个为分展位,展位设计面积约为500平方米。被告中标之后,口头委托原告桂林市非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承建的农交会桂林主场的展示设计效果图。2014年11月下旬,原告将设计好的效果图交与被告。之后,原、被告双方并未有联系。2014年12月9日,农交会在桂林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此时,原告发现,由被告承建的桂林主展区的装饰设计系按照原告交与被告的效果图进行施工搭建。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设计成果,却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对该效果图所享有的著作权,遂于2015年6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支付设计报酬9 999元。

   叠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作品系经过其独立绘制,并在其制图过程中进行了创造性思维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涉案作品系被告口头委托原告设计,属委托作品,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被告在搭建农交会桂林展区时,以原告设计的效果图为蓝本进行施工,其使用了原告创作的作品,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且原告创作完成涉案作品后即交付被告,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根据我国关于装修设计费的相关计算标准的规定,涉案作品的设计费用应为40元/平方米,本案涉案展区的占地面积为约1 500平方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设计报酬9 999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设计费用应按40元/平方米计算,故对原告关于设计报酬的计算方式,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对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及被告获利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占地面积、创作难度,以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6 000元。 

 

来源:叠彩法院
责任编辑:王国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