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农村由于受社会风俗习惯和历史环境的影响,再加上妇女本身社会地位和素质的因素,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被侵害的情况非常严重,农村妇女土地权流失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随着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的精神文明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妇女维权者涌现出来。可以说,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的现实问题,研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问题已成为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安定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表现进行概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被侵害的原因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建议。希望以本人浅见能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为新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繁荣发展略尽绵力。
关键词:农村妇女 土地权利 存在问题 建议
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是我国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 随着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逐步实现,农民纷纷进城务工的现象屡见不鲜,农村妇女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她们对土地的依赖也不断加大。但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法律规定的瑕疵, 致使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极度影响农村妇女的生活,阻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建设。本文通过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表现进行概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被侵害的原因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建议。希望以本人浅见能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为新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繁荣发展略尽绵力。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被侵害之现状及具体表现
在传统农区,土地是农民获得生存权的保障,妇女土地权利流失可能危及她们的生存权。据全国妇联对全国30 个省市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 没有土地的人群之中, 妇女占了七成, 23.6% 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 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 有0.7% 的妇女在离婚以后失去土地。
另据笔者所在法院数据统计,自2012年到2014年所审理的土地纠纷案件的统计结果表明, 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占了土地纠纷案件总数的52.7% 。可见现实中妇女的土地权承包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在实践中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被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出嫁女因传统封建思想而被剥夺土地权利
未婚妇女土地权利遭受侵害具体体现在发包方对农村妇女少分或者不分其应得的土地份额。我国当前农村受“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在分配土地过程中仍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 一句“姑娘迟早是别人家的人”道破天机,这些地方规定未婚妇女不享有土地权利;有些地方虽然承认妇女的承包经营权, 但是在权利的设置上区别于男子, 例如规定女子分配土地的比例少于男子, 这些无疑是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严重侵害。
(二)出嫁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
出嫁女因结婚失去土地的现象在当前社会普遍存在。有些地方农村妇女结婚后,其在娘家的户口立即被注销或者被强制迁到夫家,这样她在娘家的土地权利会被发包方以其不再享有该村民组村民资格而强行收回;有些地方发包方虽然不强行收回出嫁女的土地权利,但是受“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传统观念的影响, 出嫁女无需尽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其土地权利也就因此会被其兄弟瓜分。当前,许多农村严格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原则,当出嫁农村妇女来到夫家若赶不上当地土地调整,夫家村民组通常会以保持土地现状为由不给其分配土地份额,所以出嫁农村妇女在夫家的土地分配只能等到下次土地调整,而下次土地调整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农村妇女因为出嫁通常处于一种两头失地的尴尬情形,无形中剥夺了作为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活和生产资料,伴随着农村妇女的出嫁,农村妇女想要独立自强更加举步维艰。
(三)离婚妇女难以分割土地财产
现实生活中,农村离婚妇女作为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往往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受到严重的差别对待。离婚且迁出本村的农村妇女其土地往往被村民组织强行收回或被夫家占为己有;离婚不迁出本村的农村妇女, 其土地也往往由于风俗习惯、社会偏见以及畏惧夫家的权势而得不到应有保障。虽然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也遭受类似侵害,但是出嫁女还可以依附夫家的土地而生活。而离婚妇女由于娘家的土地不是被收回就是被父母兄弟瓜分,夫家的土地又难以分割,因此,离婚妇女可能因离婚而陷入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窘迫境地,可以说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的受损情形是最严重的。
(四)丧偶妇女难以继承土地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妇女基于继承权而享有对其丈夫的土地权益得以继续承包的权利。而现实中,丧偶的农村妇女则被认为有改嫁的可能性, 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兄弟姐妹瓜分。即使她们没有改嫁的可能, 但是由于她们不是本村人,在本村或多或少会受到打压和排挤, 她们的承包经营权也可能受到侵犯。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之所以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是因为其中包含着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既有主观思想意识上的原因,也有客观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具体来说,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被侵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陈旧传统思想观念的制约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思想从古到今深深的影响着我国农村妇女的命运。 “三从四德”、 “三纲五常”、“ 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等这些传统的封建思想一直都在影响着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 这些思想的共同点在于将妇女置于男子的附属地位, 没有赋予其完整的人格,女人自出生就注定了屈从和卑劣。随着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的精神文明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妇女维权者涌现出来。但是受到封建几千年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偏远农村信息闭塞,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有所保留,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歧视一直延续至今。由此以男权为中心的社会结构是千百年来造成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屡屡遭受侵害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立法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救济途径不畅
我国《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都做出了妇女与男子具有平等的地位,在农村土地权利的享有方面具有平等性的规定。但是这种平等权利的宣告性规定,在现实中缺乏实际操作性。另一方面,上述法律并没有针对农村妇女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分配、土地入股分红以及征用地补偿等具体受损情况进行相应的救济规定,以至于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损时,应根据怎样的具体条文来进行救济,向谁寻求救济,都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本就不多的原则性条文更没有可操作性,更加显得苍白无力。
(三)村民自治缺乏有力的监督
村民自治的目的是赋予切身生活于农村环境的农民以话语权与民主权利,使其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出贴近生活,适合农业生产的村规民约,直接依法管理农业生产与生活。村民自治制度能有效地保障农民对自身权利的行使,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这样一个制度当前却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这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在实现当中,我们经常发现,很多村规民约由于受到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和某一部分人的一己私利,在制定的过程中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从而侵犯了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村民自治缺乏有力的监督是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遭受侵害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严重缺乏
许多偏远的农村,受重男轻女、“女儿迟早是别人家的人”、“女子无才便是德”等思想的影响,在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一般家庭优先送男孩读书,女孩几乎都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甚至没有接受过学校教育。因此,与男性相比, 女性受教育程度低。 文化程度低必然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她们的文化知识不足以读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所表述的意思。而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贫乏又决定了农村妇女不懂得如何采取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土地权利,这是其土地权利遭受侵害的最根本的原因。
三、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的建议
尽管我国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在法律上已经做了充分的保障,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遭受来自思想文化,法律制度,法律救济途径和法律监督不完善等方面原因的侵害,使农村妇女生活举步维艰,因此保障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以上提到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原因分析,笔者从四个方面谈完善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之路径,确保农村妇女真真正正的拥有合法的土地权利。
(一)摒弃不合时宜的封建传统观念,倡导男女平等观
我国几千年来一直受着“男尊女卑”陈旧的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村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其土地权利一直饱受侵害。虽然法律中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公平分配的现象仍然屡屡皆是。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从根源上剔除落后的、不合时宜的传统思想观念,树立先进的、科学的平等观,加大对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和引导,弱化儿子、女儿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价值之差异,弱化“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儿子才是传后人”等陈旧观念及相关习俗,保障农村男女平等的精神面貌。同时要加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的宣传力度。指出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批评教育落后思想,宣传倡导平等观念,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意识,让她们深刻认识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保护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并在法律上予以充分的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完善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我国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方面的保护在《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利保障法》等方面均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大多数条款都流于形式上的平等,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方面给法律遵守者和执行者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立法者可以根据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基本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基本精神的情况下制定出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首先,立法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体到个人。承包户在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立法需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享有自己的签名权,在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权属证明书中应当列明家庭全体共同承包成员,赋予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主体资格,这样不但不会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淹没在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在婚丧嫁娶和分割财产时,也能使其合法财产得以保全。
其次,立法应当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仅关系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还关系到土地征收补偿的取得,对土地权益的享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我国当前适用的法律与政策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可以考虑以户籍为标准,对于“农嫁非”且转为城镇户口的妇女,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其在城镇的生活;对于“农嫁非”但未改变户口的妇女,仍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针对其他农村妇女,可以根据其婚后的落户情况,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享有成员资格;对离婚、丧偶妇女仍可以户籍为标准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样,既可以保证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随着婚丧嫁娶而随意丧失,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户籍迁出的妇女在城镇生活的相对稳定性。
最后,应当在土地法律体系中明确针对农村妇女的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分红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的方面的损害情形,制定相应的条款进行具体的救济,包括明确救济的途径和程序。从而更有针对性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鉴于当前土地法律中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为了避免操作的不便,必要时可以出台专门性法律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三)加大对村规民约的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力度,确保其制定合法和执行依法
虽然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提到当村规民约制定之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把村规民约上报到该地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但是,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比如怎样来确认村规民约是否合法,具体由谁来对村规民约进行监督和管理等都没有明文确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基层群众性组织,它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不是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了当村民委员会将村规民约报送到乡镇政府时,它只负责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程序,但是没有授予它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给予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这就导致在现实中,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在监督和审查上出现了真空,可以说是一个法律漏洞。这不利于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增设村规民约的事前审查程序,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中规定对村规民约进行事前审查, 由专门的部门管理村规民约的审查和备案。在制定村规民约的时候一定要男女比例相当,并且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其中,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事后监督力度。为了保证村规民约的实施效果以及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我们应当重视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首先,鼓励村民积极检举。村委会在分配村内承包地的时候,村内各户应当自觉以人头为单位监督村组织分配是否合理,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是否受到不合理的侵犯,一旦发现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映,以便于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的查处;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关注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督促村干部及时汇报制度的贯彻情况和村内带有村民签字的分地情况,对于侵犯村民土地权益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村干部内部应当进行自觉的自我监督。村干部农村建设的带头人,是全体村民的模范,若有侵犯村民合法土地权益的行为发生,将严重影响村干部在村民心中的模范形象,从而进一步影响农村的建设与发展,所以村干部应当本着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执行村规民约,以保障村民土地权益为己任,做好农村建设的先锋带头人。
(四)注重农村妇女的文化教育和法律宣传,增强妇女维权意识
当前,传统的封建思想在农村仍然根深蒂固, 人们行为受传统思想的支配, 而作为农村的妇女很大程度上则成为这些思想的受害者。更为可悲的是妇女对于肆意的侵害处于要么漠视要么无奈的境地。因此, 我们应当注重农村妇女的文化教育和法律宣传,提高农村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意识, 使她们革除落后的思想, 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自身权利, 增加保障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内在动力。具体来说,首先,要转变重男轻女观念, 确保农村女孩受教育权利, 确保男孩和女孩享受同等受教育的机会, 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比如将妇女受教育的状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一; 其次,加大农村的教育投入。在我国广大农村,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真正能达到九年义务教育的女性少之又少。所以,国家应该高度重视普及对农村的基础教育,无论是教学设施还是师资力量的投入。同时,鼓励农村妇女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层次, 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让更多的农村女性投入到学习的氛围中,掌握更多的文化知识; 第三, 重视法律文化教育。在我国广大农村,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法律意识淡薄。大量的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被侵害的案件中,真正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寥寥无几。其原因是一些农村妇女本身就不知道国家有专门维护其土地权利的法律法规,另有一些农村妇女知道有相关法规但不懂或者碍于面子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意识,重视法律文化教育对我国的农村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因此,政府应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可以采用广播,电视媒体、会议活动、宣传画册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唤起我国广大农村妇女对于法律意识的重视,对如何保障自己合法的土地权利的程序等进行了解。也可以举办法律课堂,让更多的农村女性参与其中,提高法律文化素质,当面临土地权利遭受侵害时采用有效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
结语: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是我国农业发展不可忽略的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关于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方面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由于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和原因不是单一的,解决这一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思想转化与制度完善方面着手,而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并非能凭借妇女一己之力得以解决,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与相关制度。总之,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仍然任重而道远。